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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9.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和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并向社会公布。落实行政处罚权裁量阶次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20.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与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构广泛参与的行政执法网上办案系统,重点推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工作网上运行工作,逐步实现行政执法案件网上办理、网上评查。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21.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大主动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招投标程序)和实施(如招拍挂等)以及政府采购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 22.推进办事公开。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程序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要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 23.创新政务公开方式。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把政务公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推行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要尽可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24.严格按照《郑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规定,认真受理、办理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及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5.建立政府法制监督和监察、司法部门的联动机制。政府法制机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事项,违法执法行为,要及时立案调查,依法认定事实、责任。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及时移交监察或司法部门,由监察或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问责结果由政府法制机构汇总向同级政府报告。 26.严格追究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责令行政机关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价款的,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经依法确认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赔偿或补偿的,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八、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7.建立健全矛盾化解机制。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2012年6月30日前,市、县(市、区)两级分别建立行政调解指导协调机制,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大调解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研究制定完善全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全市行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28.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行政复议受理大厅,方便群众申请行政复议,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扩大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研究、建立行政复议工作办案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公开听证制度,实行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出庭参加听证制度。认真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严肃对待行政复议工作机构提出的法制建议,积极主动改进相关工作。实行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律在行政复议机关网站上对外公开。2011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09〕283号)文件规定,健全本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配齐行政复议专职人员,确保重大案件有3名行政复议专职人员办理,落实办案经费和设施设备保障。积极落实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完成国务院、省政府赋予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