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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促进创新和转型升级 10.鼓励自主创新。支持台胞投资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和研发中心,并给予一定资金奖励。鼓励台胞投资企业入驻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投资创新型产业链缺失环节或薄弱环节,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检测中心、创新咨询中心认定的,在合芜蚌自主创新试验区内注册上市并将募集资金再投资的台胞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设立分支机构和孵化器的台胞创新咨询机构,同等享受资金奖励和资助政策。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参股的创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我省早期创新型台胞投资企业。鼓励台胞投资企业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其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可以申报科学技术奖。 11.鼓励节能减排。鼓励台胞投资企业使用节能减排技术、装备、材料和产品,对符合我省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支持的台胞投资项目,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扶持。对符合国家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支持的台胞投资项目,指导和帮助其争取国家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12.鼓励投资农业。支持台胞投资企业进入台湾农民创业园从事农业生产、试验、示范,引进优良品种、先进实用技术、先进农业设施设备,开展农产品研发、生产加工、连锁销售一体化经营,发展精致农业和精品休闲农业。对于符合国家环保、节能减排规定的台胞投资农业项目,支持其申报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技攻关及林业建设等项目。 13.鼓励投资现代服务业和社会事业。鼓励台胞投资现代物流、科技信息服务、商务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和旅游业,参与发展医疗、养老等社会事业,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用水、用气价格实行与一般工业同价。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 14.鼓励参与国际竞争。鼓励台胞投资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符合安徽省省级外贸促进政策相关规定的,优先享受省级外贸开拓市场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台胞投资企业建设产品设计、公共试验检测、技术研发、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等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并给予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15.鼓励兴办园区。鼓励台胞与省级以上开发区合作共建省级台湾工业园区,申办设立台湾农民创业园;鼓励台胞投资特色产业园区集群发展,支持其自行设立管理机构进行统一规划、公共服务和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台胞投资企业,申报各级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专项建设资金、皖北及沿淮地区经济发展重点项目贴息资金。 四、优化投资环境 16.优化工商登记。允许台胞投资企业使用台湾地区方言用语或投资者名称的缩写作为字号,企业名称可使用“安徽”、“安徽省”。台胞投资企业申请组建企业集团,在安徽省内直接核准登记的,允许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最低限额为4000万元,集团可拥有子公司3个以上。台胞投资企业申请使用不体现行业特点或经营特征的企业名称,允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行业3个以上大类。 17.优化前置审批。台胞投资企业申请登记项目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不能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可以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项目的筹建”,并注明“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营业执照有效期,但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 18.优化出资到位期限。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并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台胞投资企业,在申请延长出资期限时,商务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新办台胞投资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又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经台胞投资企业申请,允许其延期6个月开业。 19.优化经营范围核定。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新兴服务业项目,可根据台胞投资企业申请并参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核定可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 五、深化经贸合作 20.扩大双方贸易合作。对来皖投资的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的本地产品,符合我省各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帮助更多的台湾产品和在皖台胞投资企业产品进入内需销售网络,支持台胞投资企业参与扩大消费项目建设。在皖台胞投资企业自台湾采购其生产所需的关键机电设备生产线、整机和关键零部件,同等享受进口鼓励政策。鼓励安徽企业参加在台湾举办的各类展会和贸易活动,扩大对台采购和销售适应台湾市场需求的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