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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11]68号
【颁布时间】 2011-08-04
【实施时间】 2011-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3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兴业促进皖台合作发展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21.鼓励安徽企业赴台投资。鼓励我省家电、汽车、纺织、中草药等领域有条件的企业赴台投资。支持我省企业在台湾设立设计研发机构、营销网络、服务外包接单中心和客户服务中心。支持我省商贸流通、餐饮等企业在台湾设立分支机构和销售门店。支持安徽企业与台湾企业合作扩大已开放领域的服务贸易。

  

  22.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加强对台直航空港、口岸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拓皖台间空中和海运航线,加大两地人员、经贸、旅游交往。不断深化皖台经贸、科技、旅游、文化产业等领域合作,加强两地行业协会交流,建立有利于两地合作发展、互利共赢的长效合作机制。

  

  六、建立健全服务平台

  

  23.完善服务台胞机制。省政府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省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促进皖台交流合作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省市联动、统筹推进皖台交流合作,办公室设在省台办。领导小组下设服务台胞投资协调小组,由省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牵头,办公室设在省招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台胞来皖投资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省招商服务中心设立来皖投资台胞服务工作组,开通安徽招商服务网“服务台商平台”和服务台商热线,具体负责台胞投资相关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审批服务和监督检查,形成统一入口、统一分办、统一协调、统一督办的服务台胞投资工作机制,为来皖投资台胞提供“一站式”服务。各市要成立相应的联动协调机构,做好来皖投资台胞服务工作。

  

  24.加强台胞项目调度。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台胞投资重点项目,纳入年度省“861”项目投资计划和全省重点利用外资项目库,实行统一调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台胞投资重点项目的跟踪,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遇到的问题。各市要切实做好对本地重点台胞投资企业的跟踪与服务。

  

  25.保障台胞权益。鼓励台胞投资企业集聚的市、县,成立台胞投资企业协会。省、市促进皖台合作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可视情邀请在皖投资台胞代表列席。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向台胞投资企业摊派,不得进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检查、罚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台胞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鉴定、考核等活动。完善台胞投资权益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公正、妥善处理台胞投诉案件,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和包保责任制,切实维护来皖投资台胞合法权益。

  

  26.关心台胞生活。对来皖投资的台胞和台胞投资企业的台方高管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效期内,可根据其申请和需要,签发5年以下居留签注。在皖工作和居住的台胞投资者、台胞投资企业的台方高管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一套自住住房;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可申请购房贷款。台胞投资企业用工,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同等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来皖投资台胞的适龄子女可在其投资所在地就近接受义务教育,享受所在地学生同等待遇;参加我省中考的应届台胞子女可享受各地加分优惠政策。各市特别是台胞投资集聚的地方要指定台胞医疗保健服务定点医院,为台胞就诊提供便利。对持有台湾地区驾照的台胞,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基础知识辅导和考试合格后可直接换取大陆驾照(大型客车、牵引车等特殊车辆驾照除外),台胞投资企业协会可定期向地方驾管部门申请预约安排台胞集中办理驾照。

  

  各地、各有关部门可遵照本意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制订鼓励台胞投资兴业促进合作发展具体措施,增强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皖台合作持续健康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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