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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集中收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医疗等收入全额上缴市县财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市县财政核定安排,按时拨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专户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 “收入汇缴户”和 “基本支出户”,对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进行核算;财政部门通过 “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专户”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进行管理。 -绩效考核。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与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相结合,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 -属地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根据机构所属管理级次,由市、县 (市、区)财政、卫生部门负责管理。 三、工作职责 财政部门工作职责:审核批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预算,审核批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月用款计划,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 卫生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审核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预算建议草案,报财政部门审定;监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收支核算管理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职责:编制机构年度预算建议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编制分月用款计划,组织实施本单位预算执行工作;开展本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四、收入核算管理 (一)收入项目构成。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项目包括: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费用等;其他收入,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二)各项收入核定。 1.经常性收入核定。 (1)医疗服务收入核定。 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 (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统一确定为每人次10元,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可在基金中直接支付8元,其余费用由就诊人员个人负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医疗服务仍按现行项目和标准收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医疗服务收入计划,按照各机构前三年平均收入水平,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合理核定。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核定。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2011年各级政府要按不低于服务人口人均25元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5元,省级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元 (延边州享受西部补助政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入,不再纳入财政专项补助收入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可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相关人员支出、耗材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安排;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3.其他收入核定。 由财政部门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