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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将学生上下学乘坐交通工具情况如实向学校说明,教育子女拒绝乘坐超员车辆、非法运营车辆和没有安全保障的车辆。 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允许、默许子女乘坐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 接送学生车辆发生学生伤亡交通事故,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章 监管责任 第三十条 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是车辆交通安全责任主体,学校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分别承担相关监管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乘车管理,制定学生乘车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学生乘车和扶持接送学生车辆发展的优惠办法、奖励措施; (二)将接送学生车辆作为重点车辆监管,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治理非法接送学生行为。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接送学生车辆监管职责: (一)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和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负责对涉及接送学生车辆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监管责任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门的接送学生车辆监管职责: (一)负责核发接送学生车辆标牌; (二)负责定期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安全检验,与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组织临检; (三)会同学校定期对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超速、无牌、无证、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五)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六)在学校上下学、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交通复杂、繁杂路段和学校门口拥堵路段,根据需要部署警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七)做好城区学校门前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及维护,科学规范接送学生车辆停放场所,依法设置接送学生车辆停放标志标线; (八)核定接送学生车辆运营线路、停靠站点。 第三十四条 教育部门的接送学生车辆监管职责: (一)掌握辖区内学校位置、学生数量分布和接送学生车辆需求; (二)科学统筹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招生管理,避免违反规定招揽生源; (三)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履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职责,将接送学生车辆管理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 (四)掌握接送学生车辆、车辆驾驶人、运行路线、停靠站点等信息,建立管理台帐; (五)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组织接送学生车辆临检; (六)督促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对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七)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的接送学生车辆监管职责: (一)调整和优化公交线路,完善公交网络,提高公交客运车辆为学生乘车服务的能力; (二)在周末、节假日和寒暑假等中小学生客流相对集中的时段,组织客运企业增开客运班车,解决学生乘车困难; (三)负责专业道路客运企业营运车辆从事接送学生运营的监督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五)做好农村学校门前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及维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管理职责,依法查处学校周边非法经营、占道经营行为;财政部门保障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接送学生车辆监管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职责: (一)了解本校学生上下学乘坐交通工具情况,掌握学校接送学生车辆的需求情况; (二)定期对学生、教师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三)定期对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并与每名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签订不乘坐非法接送学生车辆承诺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