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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11]66号
【颁布时间】 2011-06-29
【实施时间】 2011-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3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6.1994年8月31日前批准立项,但不符合当时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公路。

  

  7.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上除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在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

  

  (二)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立即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

  

  1.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未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费的,要立即停止收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待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收费。

  

  2.公路收费站(点)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费等非公路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公路收费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要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行为,取消捆绑收费。

  

  3.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点)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能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4.对违规挤占、挪用以及超范围使用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的,要严格依法追缴,确保其全额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养护管理。追缴资金后,凡具备还清建设贷款条件的收费公路,应立即停止收费。

  

  (三)对下列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或完成收费权转让,但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1.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小于50公里。

  

  2.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收费公路: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30年。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

  

  3.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30年。

  

  在上述情况中,属于第1种情况的,要限期调整站(点)位置或撤并部分站(点),使站(点)间距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第2种、第3种情况的,要调整已批准的收费期限,使累计的收费期限总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规定;对因特殊情况难以按期调整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和时限要求,报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

  

  (四)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对通行费标准偏高、经营收益过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同时,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确保合法装载车辆通行费负担有所减轻。

  

  (五)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政府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要立即纠正,实现属性归位。

  

  (六)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实施检查或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七)对有关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全面解决现行法规制度中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前后规定不一致或不衔接、文件过期等问题,确保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或废除工作,同时提出修改完善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建议。

  

五、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6月20日-8月3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方案要求,全面清查和核实截至2011年4月30日仍在运行的所有收费公路项目的里程规模、站点设置、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等情况,认真填报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详见附件),同时提供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全面,数据准确、翔实,并于2011年8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政府纠风办。对于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直接由政府还贷公路变更为经营性公路,或名为政府还贷公路实为经营性公路的情况,也要如实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直接管理的收费公路(指自治区收费公路监督管理局和内蒙古高路公司管理的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的填报,并负责核实、甄别、汇总全区收费公路调查摸底情况,经自治区领导小组同意后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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