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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9月1日-12月3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本方案的要求,对现有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收费标准、收费站(点)和收费行为逐一进行审核。对审核发现的各类违规及不合理收费行为、收费项目及收费站(点),属本级政府权限的,要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属自治区人民政府权限的,要提出具体的整改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清理。对经批准取消收费的公路,各盟市要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限期取消收费,拆除收费设施,妥善安置收费人员;对需要降低收费标准或调整收费年限的,要责成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检查复核阶段(2012年1月1日-2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各地调查摸底、自查自纠及整改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清理工作不到位或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地区和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总结完善阶段(2012年3月1日-5月31日)。各盟市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情况,并于2012年3月21日前将专项清理工作总结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政府纠风办。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汇总全区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情况,经自治区领导小组同意后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提出规范收费公路发展的长效措施,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标准形成机制,科学确定经营性公路合理回报率,建立健全政府还贷公路收支情况定期审计制度、收费公路统计制度和监测制度,制定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办法,强化收费公路服务质量监管力度,完善收费公路相关法规,通过完善制度、理顺体制、优化机制、强化监管等措施,从根本上确保收费公路规范管理、科学发展。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清理公路超期收费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是今年国务院部署的全国治乱减负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出发,精心策划,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高质量、高效率地组织好此次专项清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于近期召开全区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 (二)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各盟市也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及纠风部门主管领导组成的专项清理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开展本地区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各盟市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务于2011年7月15日前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政府纠风办。 (三)依法清理,稳步推进。收费公路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跨度大、情况较为复杂,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清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和本通知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同时,要把做好专项清理工作与维护正常的公路收费秩序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妥善处理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专项清理工作平稳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 (四)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如清理项目的账务、人员安置、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等问题,组织人员深入研究,妥善解决。同时,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相关措施,加强和规范收费公路的政府监管,并提出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的建议和意见。 (五)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次专项清理工作,通过政府及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及时公布收费公路的有关情况,特别是专项清理工作的政策依据、进展情况以及整改措施和实际效果,正面引导舆论。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或合并的收费站(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经清理依法保留的收费站(点),要按规定公布站点名称及位置、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收费用途、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单位、政府还贷公路的还贷情况等相关信息;对依法保留的收费站,公开相关信息;对清理后涉及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要按规定予以公开。 为确保专项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巩固清理成果,在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期间,自治区将从严审批新的一级及以下普通公路收费项目,暂停审批收费公路资产上市融资和境外企业收购国有收费公路资产。对一级及以下普通公路改扩建的,不延长收费期限。不新增经营性普通公路。按照逐步有序的原则,加快推进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工作进度。 附件: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