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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我市建筑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建筑、建材专业高级、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科函〔2011〕365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汕人社发〔2011〕13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建筑行业实际情况,现就做好今年我市建筑工程中、高级(含教授级,下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时间和申报渠道 受理申报高级资格材料时间:市直单位为7月15日至7月30日(上午:8 : 30 - 11 : 30,下午 : 3 : 00--5 : 00,节假日休息。下同);区县单位为7月25日至8月10日; 受理申报中级资格材料时间:9月1日至25日。 申报渠道仍按汕市人[2008]171号文件规定执行。申报材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教育科,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条件规定 今年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及《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等文件的规定(相关文件可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gdrst.gov.cn和汕头人事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trs.gov.cn查阅下载)。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条件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条件按照《广东省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4号)、《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5号)和《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1〕89号)的规定执行。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 1、申报工程师资格: (1)硕士学位获得者,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2)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5)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6)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破格申报建筑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者,必须符合《广东省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5号)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的业绩条件,并应填写《申报破格评审表》,届时申报者必须参加专业知识测试。 2、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1)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达到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的。 (2)取得国家职(执)业资格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自取得职(执)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 3、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达到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的。 4、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不受资历限制,按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