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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1]94号
【颁布时间】 2011-07-21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4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区鼓励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区鼓励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1〕9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区鼓励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青岛市区鼓励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励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与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的,可以享受政府补助:

  (一)本办法实施前,在本市的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行政区(含高新区和保税区)范围内(以下简称市区)登记上牌;

  (二)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三)定期参加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

  (四)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柴油车,并已经领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五)车辆提前报废的,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

  市区财政供养单位及本办法实施后变更至市区的高污染黄标车淘汰不予补助。

  二、补助原则

  提前淘汰资金补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引导、适当补助。鼓励市区符合条件的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淘汰的车型及使用年限分时段给予差别化补助;

  (二)鼓励淘汰,促进更新。鼓励高污染黄标车辆就地提前淘汰,鼓励更新符合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三)分步限行,禁止转入。市区将分阶段实施高污染黄标车区域限行;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凡新购或外地转入的机动车需在本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

  三、补助标准及期限

  按照车型及使用年限,分时段实施不同的补助标准:

  (一)2011年8月1日-2012年7月31日期间淘汰的,按照表1标准给予补助。

  

  表1

  青岛市区淘汰高污染黄标车补助标准

  (2011年8月1日-2012年7月31日)

  单位:元/辆

  

  登记年限

车辆类型

2002-2003年

2000-2001年

1998-1999年

1996-1997年

1995年及以前

重型载货车

18000

12000

7000

2000

--

中型载货车

13000

10000

6000

1500

--

轻型载货车

--

9000

5000

1000

--

大型载客车

18000

13000

8000

4000

3000

中型载客车

11000

8000

5000

3000

2000

小型载客车

(不含轿车)

--

7000

4500

2500

1000

微型载客车

(不含轿车)

--

5000

3500

2000

800

1.35升及以上

排量轿车

--

18000

11000

5000

1500

1.0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轿车

--

10000

6000

3000

1000

1.0升及以下排量轿车及专项作业车

--

6000

4000

2000

800

(二)2012年8月1日-2013年7月31日期间淘汰的,按照表2标准给予补助。

  

  表2

  青岛市区淘汰高污染黄标车补助标准

  (2012年8月 日-2013年7月31日)

  单位:元/辆

  

登记年限

车辆类型

2002-2003年

2000-2001年

1998-1999年

1996-1997年

1995年及以前

重型载货车

14400

9600

5600

1600

--

中型载货车

10400

8000

4800

1200

--

轻型载货车

--

7200

4000

800

--

大型载客车

14400

10400

6400

3200

2400

中型载客车

8800

6400

4000

2400

1600

小型载客车

(不含轿车)

--

5600

3600

2000

800

微型载客车

(不含轿车)

--

4000

2800

1600

600

1.35升及以上

排量轿车

--

14400

8800

4000

1200

1.0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轿车

--

8000

4800

2400

800

1.0升及以下排量轿车及专项作业车

--

4800

3200

1600

600



  四、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提前报废的,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携带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移申请表》将机动车交售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二)车主到公安车管部门注销车辆,并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车主携带以下材料,到指定的办理点办理补助申请:

  1.《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以从青岛市环保局网站下载);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3.《机动车注销证明》;

  4.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5.与车主同名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

  (四)各区环保、财政、商务等部门联合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车辆,经车主在《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签字后,由各区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办理补助资金支付手续。

  (五)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各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50%。市财政局按照补助资金的50%直接拨付给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连同配套的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车主。

  五、职责分工

  各区环保、财政、商务等部门在辖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联合窗口,负责对本辖区内报废高污染黄标车的审验,并确定补助额度和资金发放;建立网络审批系统,实现回收企业与环保、商务、公安、财政等部门信息共享。

  环保部门作为淘汰高污染黄标车的牵头单位,负责综合协调、定期汇总数据;负责查验车辆的环保标志、审核是否属于提前淘汰的高污染黄标车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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