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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产业基地的建设和发展。重点支持各类以科技创新研发为依托的产业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青山湖科技城、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国家海洋科技国际创新园等科技创新产业基地建设。加强与有关政府与管委会的合作,支持研发园、创业园、创新城等各类科技产业集聚区发展,满足基地和园区基础设施、公用配套设施、主体工程等建设的资金需求。支持推动重大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完善服务设施,扩大服务范围,促进区域内部及区域之间创新要素的有序流动,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三、金融支持科技发展的主要方式 针对科技支撑引领经济转型升级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通过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引导和促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创业投资等各类资本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模式、搭建服务平台,实现科技创新链条与金融资本链条的有机结合,满足科技企业从初创期到成熟期各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 (一)鼓励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逐步扩大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充分发挥政府性科技创业资助政策性资金的作用,致力于带动民营企业和民间创业资本、金融市场投资资本和服务的倍增效应和服务效应。发挥引导基金的引导放大作用,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风险补助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逐级放大,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风险投资领域。鼓励创业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企业的投资力度,引导民间资金转化为产业资本。 (二)提高对科技创业投资与信贷服务水平。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信贷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适合科技型企业融资的专业化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执行尽职免责信贷制度,简化信贷审批手续,提高服务效率,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根据科技型企业特点设计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科技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设立科技专家评审团队,组织开展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评审工作机制,为银行信贷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加快形成银行、创投、担保、融资租赁等资源集成、优势互补的合作机制,进一步探索债权、股权相结合的科技企业融资模式。 (三)加强科技类信贷产品开发和创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入研究科技型企业融资的需求和特点,综合运用各类金融工具和产品,创新信贷模式,开发面向不同企业的多元化、多层次信贷产品。按照《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等规定,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着力抓好扩面增量工作。积极推动和发展应收账款、订单、仓单、保单质押等基于产业链的融资创新产品,推动科技型企业集合信托债权基金、金融仓储、小企业网络融资等特色产品创新。灵活运用外汇贷款、买方信贷、履约保函、出口信用证、对外担保等方式,满足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及引进国外成套设备和关键技术的外汇信贷和贸易融资需求。 (四)加快推进科技信贷专营机构建设试点。按照试点完善、稳步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支持银行在科技型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专门面向科技型企业的科技支行等信贷专营机构,实行专门的客户准入标准、信贷审批机制、风险控制政策、业务协同政策和专项拨备政策,进一步拓展服务科技型企业的深度和广度。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形成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引导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的信贷投入。支持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逐步开展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面向开发区(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等金融服务。有关地方政府要研究制订鼓励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使其逐步发展成为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企业的专业金融组织。 (五)加快发展科技融资担保服务。鼓励和支持设立为高成长、轻资产、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政策性担保公司。探索与商业性担保公司的合作机制,发展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注入和补充机制,探索建立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损失补偿机制。各银行对于专门的科技担保机构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当提高其担保放大倍数。加快再担保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增信和分险服务,促进担保机构扩大规模、提高水平、规范运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