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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加强科技保险产品创新。针对科技型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的风险问题,创新科技保险产品。积极推进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产品和首台(套)产品质量保险、科技型企业融资保险以及科技人员保障类保险等产品,完善出口信用保险功能,分散企业技术创新的市场风险,改善企业信贷环境,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新途径。研究制定推进科技保险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科技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制度,引导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加大对科技保险的宣传,提高科技型企业对科技保险的认识和投保积极性,扩大科技保险覆盖面。 (七)支持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支持和鼓励具备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充分利用并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或到境外上市融资,并研究制定和落实按规定减免拟上市科技型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涉及的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的政策。鼓励和支持杭州、宁波、绍兴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争取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试点,加强对申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深化高新技术开发区与券商的合作,做好企业的动员、组织和辅导工作,为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股份公开转让提供通道。在全国统一的场外市场和省内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平台挂牌交易的科技型企业,均享受企业上市同等扶持优惠政策。 (八)支持利用债券市场开展融资。加大债务融资工具的宣传和推广力度,积极支持经济效益好、信誉度高的科技型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在不断完善风险控制、信用增进等相关配套服务的基础上,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产业集聚区积极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中小企业集合类债券产品发行工作。鼓励科技型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加大债券市场产品创新力度。进一步推进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创新,多渠道扩大科技型企业债务融资规模。 四、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工作体系。各级政府加强对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工作的组织领导,科技、金融办、财政、税务、中小企业、人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建立促进科技与金融工作联动机制,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机制、统筹协调,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创新合作模式,促进科技与资本的对接。 (二)落实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重点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发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等政策的落实,认真执行国家鼓励发展新技术、新产品的财政补贴和采购政策,引导企业利用金融资源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努力营造有利于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政策环境。 (三)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作用。进一步深化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改革,通过引导基金、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绩效奖励、保费补贴等多种方式,加强与银行、保险、担保、投资等机构的合作,探索财政资金和金融资本带动民营和民间创业资本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有效合作方式,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科技型企业的资金投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门槛。 (四)探索建立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依托央行企业征信系统和浙江省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统筹分散在相关部门的科技型企业信用信息,加强信用信息统计分析,研究制定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衡量企业创新能力,及时了解企业融资需求,破解金融机构与科技型企业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优秀、守信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五)合理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能。各级人民银行要进一步灵活运用有区别的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进一步发挥征信系统和支付清算系统的作用,完善境外投融资外汇管理政策,为科技型企业融资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和金融服务。各级银监、证监、保监等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能和制定实施政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科技型企业的成长规律和融资需求,正确把握规范管理和鼓励创新之间的关系,鼓励和支持有关金融机构创新服务理念、经营模式和金融工具,服务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 (六)探索完善科技与金融结合企业化运作的服务平台建设。科技企业和金融资源相对密集的地区,科技部门要统筹政策、信用、企业、资金、人才、项目等资源,主动对接银行、保险、创业投资等机构,打造综合性的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企业化运作的服务平台建设,引入银行、创业投资、担保、保险以及专利、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投融资服务,形成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的集聚效应,提高金融机构运行效率,为科技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加强对服务平台与有关机构的监管,防范财政性和金融性风险,确保科技与金融合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