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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其他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长输、公用管道的安全管理,确保长输、公用管道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 d7003-201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的要求,现就开展本市长输、公用管道的定期检验及使用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摸家底,建立档案 各使用单位应于即日起开展本单位在用长输、公用管道专项普查工作,摸清本单位在用长输、公用管道分布状况。并根据《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格式,编制本单位在用长输、公用管道管理档案,并将管道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后填写《长输、公用管道普查汇总表》(见附件)。对符合办理使用登记条件的长输、公用管道,应及时至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工作;对不符合办理使用登记条件的长输、公用管道,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以尽快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二、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各使用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本单位在用长输、公用管道的安全管理。要根据国家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压力管道管理制度,加大安全管理经费投入,层层落实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责任。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长输、公用管道安全管理信息系统,采用动态信息化手段提升长输、公用管道安全管理水平。 三、依法检验,年度检查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长输、公用管道定期检验、年度检查计划,并切实执行。 (一) 开展定期检验工作 本市长输、公用管道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要求,开展本单位长输、公用管道定期检验工作。各单位应指定专职主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制定本单位长输、公用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并于3年内完成本单位全部长输、公用管道的定期检验工作。 (二) 开展合于使用评价试点工作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要求,长输管道及gb1-3级次高压燃气管道全面检验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安排合于使用评价工作,评价机构应结合管道全面检验情况进行合于使用评价,并且确定管道许用参数与下次全面检验日期。鉴于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尚未开展合于使用评价资质的核准工作,请本市有条件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技术方案准备,报请市局备案后试点开展上海市长输、公用管道合于使用评价工作。 (三) 开展年度检查工作 各长输、公用管道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要求开展本单位长输、公用管道年度检查工作。年度检查可由各单位自行培训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长输、公用管道操作及管理)的人员进行,也可委托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四、加强培训,持证上岗 各长输、公用管道使用单位应加强本单位长输、公用管道操作、管理人员的管理,确保所有作业人员均持有相应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操作规程培训,不断提高作业人员业务素质。 五、制定预案,定期演练 各长输、公用管道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对本单位压力管道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切实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长输、公用管道使用状况建立有效的长输、公用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六、依法注册,加强监察 全市各级质量技监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的长输、公用管道定期检验、安全管理等工作的安全监察,督促各使用单位依法落实长输、公用管道的安全管理及定期检验工作,并根据《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对辖区内长输、公用管道开展使用登记工作: (一)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办理本市不跨省的长输管道的开工告知及使用登记工作; (二)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负责办理辖区内公用管道的开工告知及使用登记工作。对于跨区的公用管道根据物料走向由位于上游的区、县质量技监局办理该管道的开工告知及使用登记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