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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1]72号
【颁布时间】 2011-07-01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4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7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开展消化利用批而未供土地专项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较好的用地保障。但是,我省一些地方土地批而未供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既造成土地资源的闲置浪费,也直接影响到土地要素的有效保障和正常土地管理秩序。为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实施资源节约优先战略,以简化行政审批、加快批后实施、规范供地行为为手段,以解决批而未供土地突出问题为着力点,扎实推进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工作,着力构建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长效机制,力争到2015年底全省批而未供土地面积减少三分之一左右,切实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服务、保障发展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坚持因地制宜和分类处置的原则,对批而未供土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处置,防止盲目草率供地,避免造成新的闲置浪费和低效利用;坚持突出重点和注重建立长效机制相促进的原则,在解决当前批而未供土地突出问题的同时,着力构建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务实管用的长效机制;坚持部门协作和整体推进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加快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动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工作合力。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

  各地要在全面查清批而未供土地基本情况、深入剖析批而未供原因的基础上制定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提高土地资源要素保障能力。

  (一)落实项目供应一批。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征地政策宣传,做好群众权益保障工作,加快批后征地实施进度,及时完成因征地拆迁实施困难、进度缓慢等原因造成批而未供土地的征地拆迁工作,为具体项目供地和建设创造条件。对前期开发工作未完成而造成土地批而未供的,要加快推进土地开发进度,及时形成供地条件。对建设项目未落实到位、供地前置手续不齐全造成土地批而未供的,当地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调整、落实建设项目,优化具体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快供地实施进度。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供需状况,科学编制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逐步建立土地出让预申请制度,确保土地供应计划的有效实施。要优化土地供应时序,在明确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将拟供应土地中的道路、绿化等城市(镇)基础设施用地作为具体建设项目先行供地。

  (二)异地置换盘活一批。对于因城乡规划调整、土地征收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文件失效等原因造成原已批准转用的地块难以实施项目建设、且土地利用现状未改变的批而未供土地,可将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包括农用地指标和未利用地指标,下同)进行异地置换盘活。异地置换盘活的批而未供土地,应撤销或调整原批准文件;对征地实施已经完成、补偿费用已经到位,并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土地,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农民无法返还土地补偿费,经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以保留国有土地性质不变,但农用地必须继续组织耕种。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批而未供土地盘活指标台账,实行账册管理。异地置换盘活具体操作程序及盘活指标使用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修订完善。省级产业集聚区所在县(市、区)应将不低于50%的盘活批而未供土地指标用于产业集聚区建设。异地置换盘活指标后的土地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按原土地利用现状确定地类。

  (三)完善手续办理一批。各地要加快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等已用未供土地的供地手续。对于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污水雨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凡以建设项目运作实施的,在征地补偿费用已落实到位、明确划拨土地价款缴纳方式及期限并报经市、县(市、区)政府同意的前提下,经依法查处到位后补办供地审批手续。对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未供先用的,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到位后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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