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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不分岗位等级。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义务教育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四、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确定 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一)岗位总量 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应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原则上以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确定。 (二)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 普通初中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5%。 普通小学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0%。 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对寄宿制学校可适当增加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义务教育学校可实现社会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最高等级和内部结构比例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义务教育发展需要和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初级中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和小学专业技术中级、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标准按附表1执行。小学中设置中学高级教师岗位,实行全省统一控制,职数专项下达。 教师高级岗位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对于乡镇以下规模小、人员少的义务教育学校(或教学点),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以学区为单元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按照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城镇学校之间、城镇学校与农村地区同类学校之间的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均衡,保证农村地区学校不低于城镇同类学校标准。 3、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技术工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控制目标为5%左右。 五、岗位基本条件及任职资格 (一)义务教育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任职资格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担任五级职员,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担任六级职员,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担任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可以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3、义务教育学校新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按岗位要求确定岗位等级。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资格 1、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按照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善于学习,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严于律己。 3、义务教育学校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