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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五至十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和学校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5、义务教育学校新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按照岗位要求直接确定岗位等级。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资格 1、在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任职,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在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任职,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2、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评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义务教育学校校长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受聘校长岗位的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岗位基本条件,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团结同志,作风民主;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 六、岗位设置审核 (一)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二)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订岗位设置方案; 2.按程序报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6.组织实施。 (三)义务教育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以及最高等级限额等事项(岗位设置方案填报材料见附表)。 (四)县(市、区)所属各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由县(市、区)教育局审核汇总,并将汇总方案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省、市(州)所属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市(州)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高等学校附属普通初中、小学的岗位设置的程序,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人事管理权限,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权限申请变更: 1.学校出现分立、合并,须对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一)义务教育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学校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应向优秀班主任和其他优秀教师倾斜。 (二)义务教育学校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三)义务教育学校应分别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四)义务教育学校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学校要成立聘用组织,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 (五)义务教育学校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国人厅发[2005]158号),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义务教育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