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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残联[2011]93号
【颁布时间】 2011-05-27
【实施时间】 2011-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5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新一轮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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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测目的

  

  及时了解全国残疾人及家庭的现状与变化情况,掌握残疾人小康水平的实现程度,为政府制定有关残疾人政策,评估《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执行情况,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二、监测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监测小区内常住的人口,经医师评定为残疾人的(含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评定的残疾人和持证残疾人)均属于监测对象,并对残疾人及其家庭进行入户监测。

  

  监测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只监测家庭户,不监测集体户,也不监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武装警察(包括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

  

  三、样本确定与监测规模

  

  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2011年度新一轮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沿用2010年度监测的734个县(市、区)中的1468个小区,涉及约18万户,62万人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监测小区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上报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办公室。凡是确定的监测小区,要统一安排进行小区范围实地勘察,以原监测小区所在地为主,按420人左右规模搞好监测小区的界线划定,并画出小区平面图,以便监测与核查。

  

  四、监测时间范围与现场登记时间

  

  监测的时间范围:2010年11月1日0时至2011年11月1日0时。

  

  现场监测时间:2011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

  

  五、监测表式及内容

  

  本次监测使用《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新增残疾人登记表》和《2011年度残疾人状况监测问卷》两种表式及《住户底册筛查记录表》、《预约检查通知单》、《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对象名录底册》等工作用表。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残疾人生存、发展和环境状况,涉及残疾人生活、康复、教育、就业、社会服务、无障碍环境、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变化情况。

  

  六、组织领导

  

  中国残联牵头,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参加,成立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办公室(部委指定一名司局级干部参加),负责领导和组织全国残疾人监测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监测任务的地(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监测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监测工作。

  

  地(市)级残疾人状况监测办公室,下设医师检查组,检查指导本地区的残疾人监测工作,协调安排医师检查组与县级监测组的工作衔接,严格把好监测工作质量关。

  

  县级残疾人状况监测办公室负责本地的全部监测工作,下设监测组(由监测员、陪调员组成),协同医师检查组,做好检查评定和入户监测工作。

  

  医师检查组由组长和6名医师组成,其中,视力专业,眼科医师1人;听力专业,耳鼻喉科医师1人;言语专业,神经科医师1人;肢体专业,骨科医师1人;智力专业,儿科医师1人;精神专业,精神科医师1人。医师检查组负责对0-6岁儿童和7岁及以上疑似残疾人进行残疾检查,并填报《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新增残疾人登记表》。

  

  每个监测小区由熟悉情况的村(居)委会干部或残疾人专干2至3人担任陪调员,协助监测组与医师检查组开展工作。

  

  七、试点与培训

  

  为了保证2011年度新一轮残疾人状况监测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中国残联和全国监测办公室将安排两次试点。第一次试点,对监测方案可行性验证;第二次试点,与全国监测员师资培训相结合,进行全国性的业务骨干综合型试点,掌握本次残疾人状况监测的工作程序与技术要求。

  

  残疾人状况监测分为两级培训,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办公室负责省级监测业务骨干和分科医师的师资培训,省级残疾人状况监测办公室直接培训到所有的监测员和医师,并组织监测员与医师进行综合性试点,确保残疾人状况监测方案的正确实施。

  

  八、现场监测方法

  

  监测组要编制好监测小区的《住户底册筛查记录表》,摸清全小区内的户数、各户的人口数,重点是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确定的残疾人与持证残疾人,0-6岁的儿童人数、7岁及以上疑似残疾人。监测员在陪调员的协助下,组织熟悉本小区情况的知情人召开座谈会,依据《住户底册筛查记录表》逐户筛查疑似残疾人,并在底册中逐户逐人标明情况;对0-6岁儿童和7岁及以上疑似残疾人开据《预约检查通知单》,由陪调员发送到户;医师检查组根据《预约检查通知单》(设站检查为主,入户检查为辅),对新评定的残疾人和新增持证残疾人填写《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新增残疾人登记表》;监测组对小区内所有确定的残疾人编制《残疾人监测对象名录底册》;监测员入户按照《2011年新一轮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问卷》监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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