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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文字号】 总工发[2011]46号
【颁布时间】 2011-05-24
【实施时间】 2011-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5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工发[2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全国总工会修订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1991年发布的《关于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1年5月24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管理,切实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是指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练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经过劳动保护业务培训和考核,经由上级工会任命的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反映职工群众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愿,履行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的基本职责。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学习党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钻研业务知识,研究、分析和掌握本地区、行业、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第五条  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或本行业内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制定、实施以及经费提取、使用情况。掌握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情况,跟踪监督检查,督促其整改。特别重大隐患问题,应及时写出专题报告,报送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督促落实。

  

  第六条  为企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指导企业工会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并监督落实。

  

  第七条  参加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审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提出改进意见。对于参加审查验收的工程项目,应整理专项材料归档,并对审查验收项目负责。

  

  第八条  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事件的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对抢险救援、善后处理、调查处理等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监督企事业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整理事故调查材料并归档。

  

  遵守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九条  宣传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  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及时向所在工会组织和任命机关报送。

  

  第十一条  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应主动出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对阻挠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任职条件和任命程序,按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执行。

  

  省(区、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

  

  地(市)总工会、省属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区、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区)总工会、地(市)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地(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区、市)总工会备案。

  

  乡镇(街道)工会、县(区)所属产业(系统)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县(区)总工会审批任命,报地(市)总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对所在工会组织和任命机关负责。根据工作需要,任命机关可选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上级工会参加安全检查、“三同时”审查验收和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其所在工会组织应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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