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1]65号
【颁布时间】 2011-06-27
【实施时间】 2011-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5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心城区老旧小区简易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十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房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街道办事处或者房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二条  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镇辖区内的老旧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张店区、高新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其他区县老旧小区实施简易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