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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1]89号
【颁布时间】 2011-08-03
【实施时间】 2011-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5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集中整治传销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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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门:负责对打击传销工作中玩忽职守、渎职、失职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党纪政纪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部门及国家公职人员参与、从事、纵容、包庇传销的行为进行查处。

  机构编制部门:加强打击传销队伍建设,对必要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予以保证。

  法院、检察院、政府法制部门:与工商、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沟通解决传销案件查处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共同研究传销违法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从快侦办、从快批捕、从快审判传销案件;对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司法机关可提前介入。

  工会、共青团和妇联:负责对在职职工、青少年、妇女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动员社区群众自觉抵制并积极协助政府职能部门打击传销行为。

  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建立群防群控治理机制,加强宣传教育,详细掌握辖区房屋出租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及时举报传销行为,协助工商、公安部门做好案件排查、调查等工作。

  主要措施

  (一)加大打击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保持高压态势,以突出打击“拉人头”式传销、网络传销为主,重点查办大案、要案,严惩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严厉查处诱骗农民工、在校学生参与传销,限制受骗群众人身自由、危害受骗群众人身安全,教唆、煽动、组织传销人员聚众滋事、暴力抗法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强化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对违法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形成震慑违法者的氛围。

  (二)突出打击重点。要在深入全面排查摸底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对传销行为屡次发生及传销人员长期聚集的地区进行重点整治。传销行为相对集中、受骗群众较多的地区是每年集中整治行动的重点,要落实责任制,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进行集中围剿,坚决遏制传销行为蔓延,使本地区传销组织、传销人员、传销行为明显减少,尽快实现基本无传销目标。每年的第三季度,全市开展打击传销联合执法行动。

  (三)完善政府负责格局。各地区要切实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当做政治任务和头等大事来抓,紧紧与“大连市争创第三届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相结合,共同推进。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对策,协调各方,部署打击传销工作,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齐抓共管的格局。各地区主要领导和各相关职能部门“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打击传销工作负总责;乡镇(街道)负责人、工商所所长、公安派出所所长等为打击传销工作直接责任人。要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检查、督促和考评,进一步完善考评标准和办法。对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打掉辖区内传销违法活动的,对相关责任人取消评优资格。对打击传销工作不落实或推诿敷衍,致使传销行为蔓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我市争创第三届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以及年底省政府考核的,要实施一票否决,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宣传教育。要采取媒体开设专栏、发放宣传单、设立宣传板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打击传销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识别传销、抵制传销的能力,配合执法机关搞好打击传销工作。要强化对城镇居民、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在校学生、离退休人员、少数民族等群体的教育,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要认真抓好大中专院校防范传销工作,深入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活动,避免在校学生和毕业学生受骗参与传销。要对打击传销先进地区的做法进行宣传,交流典型经验,推动全市工作开展。

  (五)搞好年度总结。配合3年集中整治行动,各地区每年要认真总结打击传销工作经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通报全市。领导小组将从打击传销工作专项经费中确定一定数额奖励资金,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每年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传销考评结果,由领导小组对打击传销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个人和举报人给予表彰。

  (六)做好财政保障。各地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对打击传销经费予以保障。同时,加强对打击传销经费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执行《辽宁省创建“无传销市”活动考评认定办法》中“考评标准”第五项规定,对因经费问题影响打击传销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不良后果的,加扣打击传销考评工作分数比例,同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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