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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人社仲[2011]768号
【颁布时间】 2011-08-01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5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推进本市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推进本市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的意见

  (沪人社仲[2011]76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工会组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力度的要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解决劳动争议能力的意见,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推进本市企业(工业园区)建立“有组织、有预防、有调解、有保障”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机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不同类型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

  

  根据“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按照以点带面、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基本思路,2011年7月起,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总工会、企联和工商联,结合区域特点,选择二至三个不同类型的企业或工业园区(以下通称企业)作为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企业,积极探索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有效形式,为推进本市面上企业完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机制提供实践经验和参考模式。

  

  二、落实示范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标准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联、工商联应按以下标准指导示范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1、示范企业在总部和分支机构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在部门、车间、工段设立调解小组或调解员,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和协商机制。

  

  2、示范企业全面建立健全劳动合同、集体协商、职代会等制度,建立女职工、劳务派遣、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机制,依托工会组织和企业相关部门建立畅通的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3、示范企业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内部管理和工作规范等制度建设,落实调解组织的调解人员、必要的场所和经费,为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有序开展创造条件。

  

  4、示范企业有效运用预防机制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纠纷,准确运用调解规则调解劳动争议,切实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把矛盾解决在基层。

  

  三、评估总结示范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经验

  

  2011年12月,本市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联、工商联要根据本意见的指导标准和要求,对示范企业(工业园区)的预防调解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及时总结示范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经验,研究推广本地区面上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机制的有效模式。

  

  示范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评估验收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1、组织健全。示范企业在总部及分支机构已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部门、车间、工段已设立劳动争议协商处理机制。

  

  2、制度完备。示范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具有规范的调解工作流程,制订预防矛盾激化的工作制度,形成了劳动争议预防工作机制。

  

  3、操作规范。示范企业已建立职工诉求渠道,调解组织有调解工作人员,适用的调解场所及必要的经费保障。

  

  4、成效显著。示范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隐患及时解决在萌芽状态,劳动争议基本化解在基层。

  

  四、进一步推进面上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机制建设

  

  2012年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联、工商联要在总结示范企业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进一步推进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的工作规划,加强推进面上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机制,形成企业内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协调矛盾、共同发展的和谐劳动关系新模式。

  

  1、加大示范企业成功经验的宣传和推广,探索建立区域性和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着力推进集团公司和百人以上规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引导面上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预警、疏导、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争议排查调处的预见性、主动性,及时了解、发现、掌握企业的劳动争议苗头隐患,预防劳资矛盾的激化,及时化解劳动争议。

  

  2、展示示范企业通过民主管理扩展劳动关系协调职能的作用,促使面上企业将民主管理机制作为劳动争议预防机制的组成部分,借助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机制平台,扩大集体合同的协商覆盖面,发挥预防劳动争议和协调劳动关系的整体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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