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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人社仲[2011]768号
【颁布时间】 2011-08-01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5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推进本市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3、指导面上企业关注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营造良好的劳动生产环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4、完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的业务指导,支持企业依法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建立企业调解工作业务管理机制,通过业务指导、工作考核等措施,将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纳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建设的考核范围。

  

  5、加强劳动争议预防调解队伍建设,定期对企业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努力提高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的工作能力,扩大工作覆盖面。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联、工商联要加强对地区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和面上推进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落实责任,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县)总工会要落实具体指导责任,会同示范企业制定出可操作、可量化、可考核的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保障示范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在企业中的影响力,共同做好本市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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