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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教委终[201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8-04
【实施时间】 2011-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5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老年教育“十二五”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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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老年教育深入到最基层。老年教育机构深入居村委,据2010年统计,在市级老年教育机构学习的老年人占总数的5.25%,高校、区县和企业占11.87%,街镇及居委会占82.88%,基层老年教育机构学员人数众多已是上海老年教育发展的一大特点。

  

  (二)形成了多条线、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管理格局

  

  在管理层级上,本市在市级和区县层面都组建了老年教育工作小组,并设立了由教育、老龄办组成的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老年教育工作。在办学主体上,老年教育机构的办学主体有区县、高校、企业,也有社会团体和个人。从管理条线上,本市老年大学的管理主体包括民政、教育、老干部、机关工委等部门。

  

  (三)形成了多载体、多渠道的老年教育内涵发展格局

  

  在开展老年教育活动过程中,本市积极加大老年教育内涵建设,开展老年教育理论研究,推进老年教育课程教材建设,认真整理老年教育发展史料,强化老年教育的数据统计,创新老年教育艺术节等活动形式,有关工作目前均处全国前列。此外,明确把发展老年教育列入本市教育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做法,在全国也是领先的。

  

  三、制约上海老年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

  

  上海市老年教育“十一五”期间在规模、体系、制度以及教育活动成果等方面取得了较大成就,但与广大老年人的多种期待、上海老龄化发展进程迫切需求和国际大都市地位的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一)社会对老年教育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全社会对老年教育的重视还不够,投入体制尚未完善。区县街道老年教育投入存在不均衡现象,使部分老年教育机构校舍简陋、设备不足,课程和学习内容尚不丰富,不少单位在认识上仅仅把老年教育看作是唱唱跳跳、搞活动。

  

  (二)老年教育的受众面有待进一步扩大

  

  统计显示,每年以“人次”为单位对老年学校学员数进行统计,仅占全市老年人口总数的12.5%,据此估计,目前全市到老年学校学习的人数约占全市老年人口数的7%。另一方面,广大老年人参与老年教育的人群仍以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教育机构中的退休职工居多,企业退休职工和农村老人的参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各级老年学校的办学定位有待进一步明确

  

  从学校性质上看,不少老年教育机构的建制和编制不明确;从学校功能上看,不少老年学校尤其是区县层面的老年大学缺乏对基层老年教育机构的有效指导。

  

  (四)教育形式和资源整合有待进一步深化

  

  在办学形式上,虽然教育机构有学校教育与远程教育之分,但都以组班的形式进行,对团队学习和个性化学习的关注度不够。在资源整合上,目前的老年学校基本上以教育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参与的比例不高,对公共文化设施的利用也不够。

  

  (五)老年教育的布局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

  

  上海市级老年大学集中于中心城区。区级老年大学主要集中在区政府所在区域,市区两级老年教育优质资源相对集中于中心区域。由于目前老年教育是按行政区划布局,因此在农村地区尤其是地域面积较广的乡镇,老年教育机构布局仍然偏少,无法满足老年人就近、方便接受教育的需求。

  

  四、“十二五”老年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办“让老年人满意的教育”为理念,以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指数和身心健康为目的,以完善老年教育的体制和机制为重点,以乡村、街镇老年教育为基础,以市级老年大学为骨干和示范,形成“就近、便捷、快乐”的上海老年教育特色。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区县、街道、居村委各级老年教育机构定位明确,分布合理的老年人学习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实现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统筹性原则。形成由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多方部门协调,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资源整合与统筹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全社会可利用教育资源发展老年教育事业。

  

  公益性原则。坚持教育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完善成本分担机制,最大限度地开放社会公共教育资源。

  

  普惠性原则。着眼于老年教育的普及,让不同年龄层次、不同文化程度、不同经济水平的老年人,充分享有老年教育的权利,最大限度满足各类老年群体的受教育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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