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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教委终[201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8-04
【实施时间】 2011-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5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上海市老年教育“十二五”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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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继续办好现有高校老年大学。充分发挥高校学科门类齐全、师资力量雄厚、教育资源丰富的优势。开展老年人随堂听课试点,鼓励高校开发老年教育的新课程,培养从事老年教育的高层次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积极推进高校老年大学与所在区(县)老年大学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三)整合社会资源和信息技术手段推进老年教育

  

  进一步建设好上海远程老年大学,积极开展村居委的组织收视点工作。开发有特色的老年教育网络课程。力争远程老年教育学员人数在“十二五”末期突破50万。

  

  开展养教结合工作,推动为老福利服务机构举办老年教育。积极将多种形式的老年教育引入养老机构,提供优质课程的菜单,开展适合、适宜、适度的学习活动,探索养教结合的老年教育工作新形式,力争使全市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普遍开展老年教育服务。

  

  逐步发挥本市已建立的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科技馆、网络、媒体、电视电台等活动场所和现代传媒为老年教育服务,进一步向老年人开放,使之成为老年人学习场所和学习媒介。

  

  (四)研究并创新老年教育办学和学习模式

  

  加强老年教育研究。开展老年教育的基础理论,特别是应用课题的研究,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服务,更好指导、推进全市老年教育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开展老年教育的教学研究,根据老年人的心理特点,研究老年教育的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更好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和教学工作。

  

  积极培育和扶持老年学校中以专业课程为核心组织的各种绘画、摄影、拳操、舞蹈、歌咏、书法、服饰、手工艺等学习团队。积极开展以讲座、读报、读书、乐龄讲坛等非正规学习活动,吸引更多的老年人参与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力争到“十二五”末期,参与老年社会教育的人数占老年人总数的60%。

  

  以街道和社区的剧院、图书馆、展览中心、网站等为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学习成果展示交流活动。以现代网络技术为载体,打造老年人思想交流、技艺切磋、作品展示的活动平台。

  

  (五)完善老年教育经费投入保障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教育经费预算,保证老年教育事业发展经费逐步增长。

  

  老年教育经费主要用于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十二五”期间,积极探索老年教育的经费使用机制。

  

  (六)推进老年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进程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探索并尝试招收国外老年留学生参与学习,结合旅游、养生、语言、健康、休闲、餐饮、传统文化推广等项目,开展多种形式老年留学生教育。增进上海老年教育与国外老年教育机构的合作交流,提高理论研究、教育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国际竞争力。逐步实现上海市老年教育机构与国外相关教育机构和国际老年教育组织的合作。

  

  (七)建立老年教育促进、督导体制

  

  进一步开展示范性、特色型老年大学和老年学校的评估,发挥优质、特色老年学校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老年学校的办学水平。

  

  探索建立老年教育的督察机制,建立由老年教育专家组成的、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及有关人员参与的督察组,对全市老年教育规划的落实、管理机构的效率、经费的落实、老年教育的覆盖率、办学质量、成果绩效等进行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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