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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妇女联合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于建立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和尝试。但是,家庭暴力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给家庭成员在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极大伤害,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发展。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以及中央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和,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协调联动和家庭暴力的预防、干预、救助等长效机制,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相关单位和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必要经费,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四条 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面向社会持续、深入地开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法规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关知识列为相关业务培训内容,提高相关工作人员干预、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级宣传部门一方面要指导和监督新闻媒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健康文明的家庭风尚,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自觉抵制家庭暴力违法行为,尊重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以法制宣传日、国际反家暴日等重要时段为契机,组织集中的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反家暴意识,形成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代会等组织,要认真做好家庭矛盾纠纷的疏导和调解工作,切实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对发现的家庭暴力,要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积极开展对家庭成员防范家庭暴力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指导受害者及时保存证据、举报家庭暴力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应开展对施暴人的教育辅导、行为矫治和对受害人的心理疏导,必要时由医疗卫生专业机构提供心理治疗,以避免家庭暴力事件的再次发生,帮助家庭成员尽快恢复身心健康。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尽可能安排专人或接受过专门培训的审判人员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 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的有关证据,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应依法调查。 (二)对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应及时审理,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分配等方面照顾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三)在诉讼期间,家庭暴力施暴人继续施暴或者以暴力威胁受暴者及其亲属,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时,应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一)对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的有关证据,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应依法调查。 (二)对在人民法院审理自诉家庭暴力案件期间,施暴人继续施暴造成受害人重伤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