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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11]24号
【颁布时间】 2011-06-27
【实施时间】 2011-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6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关于2011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三)巩固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成果。坚决纠正和查处向企业违规收费、搭车收费、超标准收费、不落实减免政策、乱摊派、乱罚款、吃拿卡要等加重企业负担行为。

  

  (十四)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组织开展对全市公安(含交警)、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国税、地税、工商、质监、安全监管10个具有行政执法职能部门的民主评议,督促各县(市)区、各部门继续推进乡(镇)站办所、公共事业及服务行业的民主评议。创新评议方式、提高评议质量,强化结果运用。进一步规范创新政行风热线工作,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继续开展“百家窗口看行风”暗访活动,建立以纠风工作人员为主体,市区联动、条块结合,政行风义务监督员广泛参与的暗访机制。继续深入治理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权益问题,坚决纠正利用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有偿服务以及价格欺诈、乱收费等问题。各部门、各行业要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行风建设的检查指导,集中解决一两个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逐级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各部门、各行业要把纠风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责任,精心组织。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切实履行对本地、本部门和本系统的监管责任。各级纠风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参加部门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纠风部门要搞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督促检查,严肃查处案件。要把监督检查贯穿于治理工作的全过程。坚持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阶段性检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注意发现和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充分运用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采取案件通报、媒体曝光等形式,发挥案件的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

  

  (三)选树先进典型,创新方式方法。要坚持抓典型推动纠风工作创新,积极总结做好纠风工作的有效方法和措施,选树一批纠风工作先进典型。通过发挥正面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进一步激发纠风工作活力,提高全市纠风工作的层次和水平。要注重调查研究和实践创新,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选题立项,认真调查研究,发现问题,研究对策。积极探索抓好纠风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措施,强化监督,完善管理,堵塞漏洞,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方法,不断破解纠风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注重制度建设,加强源头防治。要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加强制度建设,用机制创新推进源头治理。要建立和完善组织领导机制、群众诉求机制、监督检查机制、服务保障机制、案件查处机制、社会评价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做到用制度管事、管权、管人,把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对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有针对性地采取纠正问题和防止问题反复发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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