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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食[2010]187号
【颁布时间】 2010-05-06
【实施时间】 2010-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7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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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审批意见,是负责人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批准立案,应当确定承办人员。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勘验时记录的文书。

  检查时间,应当写明实施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

  检查地点,应当写清勘验、检查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检查记录,应当准确、客观地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督意见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检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出具的指导性或者指令性文书。

  监督意见栏应当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使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对有违法事实,但案情轻微,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具体的责令改正意见、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据。

  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由执法人员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与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文号应当一致。

  

  第二十三条  询问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被询问人的询问记录文书。

  基本情况,应当记录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住址(联系地址)以及与被调查对象的关系等。

  询问时间,应当写明询问的起止时间。

  询问地点,应当写明询问的具体地点。

  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第二十四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同时,还应写明被处罚人的地址。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还应当将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二十五条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非产品样品的书面记录。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使用的设备或者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及份数。

  应当对相应的被采样物品或者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

  

  第二十六条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鉴定检验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样品的书面记录。

  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和同批次产品数量等内容。

  样品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

  

  第二十七条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餐饮服务提供者处采集样品后,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示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书面通知。在上述单位难以确认或者难以联系的情况下,可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送达本通知书。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应当依次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地址、样品名称、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或者批号、商标、规格以及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有关依据等内容。还应当告知当事人进行确认的时间、地点,进行确认后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系的方式和联系人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保存的证据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保存决定书做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查封(扣押)物品决定的内部审查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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