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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食监函[2010]219号
【颁布时间】 2010-05-06
【实施时间】 2010-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7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供世博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供世博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0年5月6日 国质检食监函[2010]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供世博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联系和沟通。

  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联系人:逄晓阳、刘万臣、蒲浩进

  联系电话:010-82260500、82260724、82262219

  上海市质监局食品处联系人:宋庆训

  联系电话:021-54264219、54263603(传真)、13916873821

  附件:关于加强供世博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附件:

  
关于加强供世博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2010年世界博览会将于5月1日至10月31日在上海举行,是继北京奥运会后我国举办的又一次世界性盛会。为切实加强对供应世博会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供世博会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明确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紧密结合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供应世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保障世博会期间生产加工环节不发生系统性食品安全事件。

  二、要突出重点工作

  (一)加强对供应世博会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据上海世博会食品安全保障部门提供的信息,供世博会食品或食品原料生产加工企业涉及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目前约300多家,详见附表)。各相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立即对附表中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供应世博会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反馈总局食品司,通报上海世博食品安全保障部门(上海市质监局)。对世博园区餐饮单位与生产企业协商直接选定的或上海市供世博会食品生产企业委托的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供博食品生产企业”),各相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若干制度规定,组织指导供博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基层监管部门,依据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规定程序,通过听取企业汇报、检查企业相关记录、查看企业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约谈企业人员等方式途径,加强对供博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并督促其向有关餐饮单位或委托方了解供世博会食品具体情况。 世博会开幕前,基层质监部门应当对名单中每个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由企业全面汇报保障供世博会食品安全的责任落实情况,提交世博会期间保证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基层质监部门应将第一次监督检查情况向当地政府进行汇报,接受工作指示。世博会期间对其开展监督检查的计划,由基层质监局视企业质量安全保障等情况提出意见,报当地政府研究决定。省局应当加强指导。基层局的每次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做好相关情况记录。

  (二)组织开展专项风险监测。由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检测机构和基层监管部门,按照总局《2010年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计划》(国质检食监函[2010]116号)确定的风险项目(探索性项目除外),对供博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风险监测。在企业汇报其生产供世博会食品数量、生产时间等情况的基础上,按照世博会期间对每个生产企业每种供世博会食品至少监测一次的原则,组织采集样品和实施检验,采集样品尽量为临近采样日生产的产品。承担供世博会食品风险监测检验任务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按规程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检测样品应采取双向盲样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取样、留样和保存,确保有关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三)加强风险信息管理。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供博食品生产企业相关责任不落实而影响供世博会食品安全的情况,相关基层局应立即责令企业停止供应世博会食品。已供世博会的,责令企业自主召回,由此带来的相关影响及损失由企业负责,并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汇报,报告省局。

  监测检验机构对风险监测检出非食用物质和致病菌等高风险项目的,应在结果确认后第一时间报告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抄报总局食品司和上海市质监局;对检出食品添加剂超范围或超限量、品质指标不达标、检出微生物和重金属等问题的,监测检验机构应及时向相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抄报总局食品司和上海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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