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食监函[2010]219号
【颁布时间】 2010-05-06
【实施时间】 2010-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7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供世博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监测检验机构报告的问题样品,指导基层监管部门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供应世博会食品,并向上海市质监局通报相关情况。指导基层局根据风险监测报告提供的线索,查找风险原因,发现问题本质,督促企业组织开展相关调查核实工作。对确实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应当依法处理。对企业查准了风险原因、加强和改进了管理、能够保障安全的,应当允许恢复生产。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对问题样品生产企业的调查核实及依法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向食品司反馈。

  上海市质监局接到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发现供博食品生产企业的问题通报,应及时报告世博会食品安全保障部门。

  三、要采取有力工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2010年上海世博会是展示中国综合实力和形象的盛会,保障食品安全对世博会成功举办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从讲政治、讲大局,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保障上海世博会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总局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以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保障供世博会食品质量安全。

  (二)明确职责,制定方案。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强化“地方政府组织领导责任,供世博会生产企业负主体责任,监管部门负监管责任”的责任体系,制定具体详细的工作实施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基层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凡因为工作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月汇总当月监测检验情况,按总局监测计划中的具体格式要求,通过“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数据系统”及书面形式将世博会食品监测数据报总局。报告截止期应不迟于每月第3日,遇周末可顺延2天。风险监测检验不得向有关企业收取费用,检验费和样品购置费等由总局按预算统一安排。

  (三)加强沟通,及时报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做好本辖区世博食品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沟通协调,及时向当地政府、总局食品司报告有关情况,及时与上海市质监局沟通信息。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质检部门食品生产监管职责,团结协作,共同做好供世博会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工作。上海市质量技监局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本地食品生产企业监管的同时,就相关方面反映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新情况,加强与上海世博会食品安全保障部门的沟通协调,由其明确供世博会食品适用安全标准和检测项目等,及时向有关省局通报,并及时将世博会食品安全保障部门调整变化的外省市供博食品生产企业信息等通报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报告总局。

  (四)强化纪律,注意保密。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供世博会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工作的组织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纪律,保障信息的及时与畅通,严格保守相关工作信息秘密。

  附:供世博食品生产企业名单(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