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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银行自身及银行之间发生的跨境收支以及非银行机构和个人的外币现钞(包括出国取现)存取除外。 (二)申报主体,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所有非银行机构和个人。 (三)境内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付款相关业务的银行。 (四)解付银行,是指收到款项后将收入款项贷记收款人账户的银行。 (五)结汇中转行,是指收到款项并将收入款项结汇后直接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 (六)不结汇中转行,是指收到款项后不贷记收款人账户,以原币形式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 (七)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家“金宏工程”的建设要求,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进行开发,提供给境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以下简称间接申报)的专用电子系统,包括外汇局版、银行版和企业版。申报主体可通过该系统进行间接申报,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 (八)纸质申报,是指申报主体填报纸质申报单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 (九)网上申报,是指机构申报主体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 (十)申报号码,是指由银行按外汇局要求编制的号码,共22位。第1至12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具体定义见下文);第13至18位为该笔涉外收入款的贷记客户日期/结汇中转日期或该笔涉外付款的支付日期(按年月日yymmdd格式); 第19至22位为该银行的当日业务流水码。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号。 (十一)金融机构代码是唯一标识境内从事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金融机构)的四位数字代码,该金融机构所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代码与总行(总公司)保持一致。金融机构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制并分配。 (十二)地区代码,是指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银行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 (十三)金融机构标识码是唯一标识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代码,每个总行或分支机构均拥有一个唯一的12位金融机构标识码。 (十四)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包括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信息有关的银行的各种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账务处理系统及人民币系统等。 (十五)数据接口规范,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供银行开发接口程序时使用的一种数据标准。 (十六)基础信息,是指涉外收付款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款中必须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采集的信息。 (十七)申报信息,是指申报单中由申报主体填写的除核销专用信息外的信息。申报信息可以是申报主体填写的纸质申报单中的内容,也可以是申报主体通过网上填写发送到银行的内容。 (十八)核销专用信息,是指核销主体填写的仅用于进出口核销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 境内银行以电子银行等方式接受委托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应满足本操作规程中所规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原则,并事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五十条 对等值金额在3000美元以下(含)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实行限额申报,即收款人可免填《涉外收入申报单》,但涉及贸易出口收汇、非居民项下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不实行限额申报。 对于实行限额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境内银行仍应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报送基础信息。 第五十一条 银行卡项下自动柜员机(atm)取现和电子收款机系统(pos)消费交易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另行规定,但银行卡项下涉外收入款项和涉外支出款项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五十二条 办理资金集中收付业务的财务公司,可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通过境内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也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视同境内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操作规程的行为,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6]57号文件附件3、汇发[2009]35号文件附件4、汇发[2009]37号文件附件4、汇发[2009]43号文件附件4、汇发[2009]45号文件附件7)同时废止。 附表: 单位基本情况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