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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
【颁布时间】 2011-08-05
【实施时间】 2011-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8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23.积极推进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09〕142号)精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24.加强职业健康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各地区要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统计分析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全面、准确地掌握本地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等信息,并及时、准确地逐级上报。要定期对上述信息进行研究分析,提供给相关部门和机构,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决策提供服务。

  

  五、突出重点,深入开展职业危害治理

  

  25.深化重点行业职业危害治理。要继续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职业危害严重的石英砂加工、木质家具制造、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开展职业危害治理行动的部署和要求,督促指导企业抓住产生职业危害的重点车间、工艺、工种和岗位,革新技术工艺,更新生产装备,加快防尘防毒设施技术改造,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对于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治理要求的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石英砂加工企业、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26.根据本地区特点开展重点行业职业危害治理。要以职业危害治理作为推进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措施和主要抓手,在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明确的重点行业职业危害治理工作的同时,结合本地区实际,将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企业作为治理重点,明确治理的目标任务、内容范围和方法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治理工作。要加强矿山开采、石材加工、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皮革制鞋、陶瓷制造等行业(领域)的职业危害治理工作,从职业健康管理、工程防护、个体防护、健康监护等方面督促用人单位进行深入治理。

  

  27.实施职业危害重点治理工程。要突出抓好矽尘、煤尘、高毒物质、重金属等职业危害治理,开展以防治矽肺、煤工尘肺、石棉肺等尘肺病为重点的粉尘危害重点治理工程,以防治严重职业中毒为重点的苯、甲醛等高毒物质危害重点治理工程和以防范重金属危害为重点的铅、镉等重金属职业危害重点治理工程。

  

  28.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要将职业危害治理与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结合起来,坚决淘汰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促进职业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选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向规模化、集约化、自动化方向发展。要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工作,帮助用人单位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工艺水平,完善防护装备,加强个体防护,尽快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要积极开展职业健康先进企业创建活动,用先进典型引导用人单位改进职业健康工作,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六、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协作机制

  

  29.加强职业健康法规建设。要加强调查研究,尽快完善有关职业健康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逐步健全职业健康法规体系。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法规建设方面进行探索,不断完善职业健康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措施,为职业健康监督执法提供法律支持。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尤其是主要负责人的法制教育,普及职业健康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30.加快制修订职业健康技术标准。要加快研究建立我国职业健康技术标准体系,优先制定和修订当前急需的职业健康技术标准。各地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集中力量研究制定职业危害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地方性职业卫生技术标准,特别是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的职业卫生标准。

  

  31.加强职业健康宣传教育。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的宣贯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现场咨询、分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宣传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知识和职业健康基本知识,增强用人单位防治职业危害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职业健康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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