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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疾控函[2011]722号
【颁布时间】 2011-08-04
【实施时间】 2011-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8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的通知

[接上页]


  县级精防机构的数据质控员应当在2周内对本辖区网络报告的基本数据进行审核,对可疑信息应当及时返回责任报告单位核实。

  

  3.信息更新。责任报告单位对失访后再次纳入管理或其他信息有变化的患者,应及时进行系统信息更新。

  

  4.查重。县级精防机构每隔2周对辖区内的系统网络报告信息进行查重,如发现报告患者信息相同或基本相同,应当及时与责任报告单位的数据质控员取得联系并进行核实,如确为重复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删除。

  

  (二)信息安全管理。

  

  1.各级精防机构负责本级的系统用户安全管理。未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系统使用与查询范围和权限。其他部门和机构如需查询系统相关信息,需出示相关证明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备案。

  

  2.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法发布全国或本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相关信息。其他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和数据质控员以及精神疾病防治相关人员无权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患者信息。

  

  3.各级业务管理员应当按照《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用户与权限管理规范(试行)》规定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国家保密制度有关规定,责任心强。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及互联网络,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不参加任何非法网络组织,未经许可不得透露系统相关信息。

  

  七、系统产出及资料保存

  

  (一)系统产出。根据患者个案信息等,系统可定期自动生成常规报表及统计图表,以便精神卫生管理需要。

  

  (二)资料保存。

  

  1.基层医疗机构建档随访所产生的纸质材料需至少保留5年,死亡患者档案信息至少保留3年。

  

  2.本系统将于每年4月1日自动迭代更新,清空上一年患者个案的随访信息,各级数据质控员应当定期备份基本数据及统计分析结果。

  

  八、考核与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各级精防机构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考核方案,并定期对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指导与评估。有关医疗机构应当将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工作纳入本单位考核范围,定期进行自查。

  

  附表:1.系统报告病种的具体诊断名称及编码表

  

   2.系统基础数据集

  

  附表1:

  
系统报告病种的具体诊断名称及编码表

  


  

序号

icd-10编码

诊断名称

ccmd-3参考编码

1

f06.8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02.6

2

f20

精神分裂症

20

3

f20.0

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20.1

4

f20.1

青春型精神分裂症

20.2

5

f20.2

紧张型精神分裂症

20.3

6

f20.3

非分化型精神分裂症

20.5

7

f20.4

精神分裂症后抑郁

20.x1

8

f20.5

残留型精神分裂症

20.x3

9

f20.6

单纯型精神分裂症

20.4

10

f20.8

其它精神分裂症

20.9

11

f20.9

精神分裂症,未定型

20.9

12

f22.0

偏执性精神病

21

13

f25

分裂情感性障碍

24

14

f25.0

躁狂型分裂情感性障碍

24.1

15

f25.1

抑郁型分裂情感性障碍

24.2

16

f25.2

混合型躁狂抑郁症

24.3

17

f25.8

其它分裂情感性障碍

――

18

f25.9

分裂情感性障碍,未特定

――

19

f30

躁狂发作

30

20

f30.1

躁狂,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

30.2

21

f30.2

躁狂,伴有精神病性症状

30.3

22

f30.8

其它躁狂发作

30.4,30.9

23

f30.9

躁狂发作,未特定

30.9

24

f31

双相情感障碍

31

25

f31.0

轻躁狂发作双相情感障碍

31.1

26

f31.1

双相情感障碍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

31.2

27

f31.2

双相情感障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

31.3

28

f31.3

轻度或中度抑郁发作双相情感障碍

31.4

29

f31.4

双相情感障碍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

31.5

30

f31.5

双相情感障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

31.6

31

f31.6

混合性发作双相情感障碍

31.7

32

f31.7

缓解状态双相情感障碍

――

33

f31.8

其它双相情感障碍

31.9

34

f31.9

双相情感障碍,未特定

31.9

35

f79

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70.9



  

  附表2:

  
系统基础数据集

  


  

序号

信息条目

序号

信息条目

1

患者编号

32

本次随访时间

2

知情同意

33

基础管理随访病情分类

3

知情同意签字时间

34

危险性评估

4

监护人姓名

35

轻度滋事(次)

5

监护人电话

36

肇事(次)

6

监护人与患者关系

37

肇祸(次)

7

患者姓名

38

自伤(次)

8

身份证号

39

自杀未遂(次)

9

性别

40

服药依从性

10

出生日期

41

治疗效果

11

两系三代重性精神疾病家族史

42

有否实验室检查

12

婚姻状况

43

药物不良反应

13

民族

44

转诊

14

职业

45

有否进行个案管理

15

文化程度

46

个案管理病情总体评估

16

现住地国标码

47

个案管理社会功能总评

17

户籍国标码

48

应急医疗处置

18

目前诊断

49

应急处置缘由

轻度滋事(次)

19

初次发病时间

50

肇事肇祸(次)

20

是否已进行抗精神病药物治疗

51

其他危险行为(次)

21

首次抗精神病药治疗时间

52

自伤自杀行为(次)

22

经济状况

53

急性或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次)

23

是否为686项目管理患者

54

其他(次)

24

纳入686项目管理时间

55

应急处置措施

现场临时性处置(次)

25

关锁情况

56

精神科门诊/急诊留观(次)

26

住院情况

57

精神科紧急住院(次)

27

末次出院时间

58

会诊(次)

28

住院患者有否获得经费补助

59

其他(次)

29

失访原因

60

应急医疗处置时确诊状况

30

死亡日期

61

应急医疗处置性质

31

死亡原因

62

应急医疗处置对象来源



  备注:1.686项目即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

  2.信息条目中,1-24为患者个人信息,25-62为随访信息。

  

  附件2:

  
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用户与权限管理规范(试行)

  


  本规范用于说明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各级用户的权限。

  一、用户及其职责。

  (一)用户、功能点及角色定义。

  1.用户:是指系统相关使用者。

  2.功能点:是指用户能够进行的某项系统操作行为。例如:新增一条个案信息。

  3.角色:在权限管理中,一个角色就是一组功能点的集合。例如:个案信息的新增、修改、删除等功能点集合为一个角色。

  (二)用户类型。

  1.业务管理员。是指各级精防机构中负责建立系统用户账号、分配权限、履行用户管理职责的唯一责任人,使用《用户认证与授权管理系统》(为系统的一个配套用户管理系统)为相关用户开设账号并分配权限。

  业务管理员应当由责任心强、熟悉计算机及网络使用与管理、了解精神卫生工作体系的人员担任;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国家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参加任何非法网络组织,未经许可不得透露系统相关信息。

  2.本级用户。是指由本级业务管理员分配的具有不同权限和业务操作功能的同级用户。包括国家、省、市、县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精防机构。

  3.直报用户。是指由县级业务管理员分配的、承担患者个案信息录入及报告的用户。通常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三)业务管理员职责。各级业务管理员分别负责管理下级业务管理员、本级用户和直报用户。采用集中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方式。

  1.集中管理。各级业务管理员集中管理本辖区内用户账号建立、角色创建及权限分配工作。其中,国家级业务管理员负责系统的角色创建和权限分配;国家、省、市级业务管理员负责为下级业务管理员和本级用户建立账号并授予角色;县级业务管理员负责为直报用户和本级用户建立账号并授予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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