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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对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有关同日反向交易的内部控制要求,有两点意见:一是建议明确控制范围是否包含所有证券,二是对完全按照量化模型进行投资的纯量化投资组合豁免解释同日反向交易。我们认为,《指导意见》本意是不鼓励同日反向交易,尽管实际投资中由于一些客观原因无法完全避免同日反向交易,但公司都需要根据不同市场的投资情况,从防范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的角度进行一些控制,因此,《指导意见》只作原则规定,不再穷举各类投资的具体控制要求。另外,数量化投资组合与被动投资的指数基金不同,其投资经理可以修改量化模型及参数,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主动投资,因此,不采纳该建议。 3、对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有关披露同向交易价差分析和大额同日反向交易的要求,有三点意见,一是建议不披露同向交易价差分析,以免公众理解上的歧义或偏差,二是建议不披露大额同日反向交易,即使披露也应将标准提高到10%,三是建议指数基金豁免披露大额同日反向交易。我们认为,本次修订《指导意见》的一个重要思路是,通过信息披露加强对公司公平交易控制的外部监督与约束机制,而同向交易价差分析与大额反向交易监控是公平交易控制的核心内容,不宜降低在这两方面的披露要求。关于大额反向交易的标准,是根据基金公司的相关交易数据分析确定的,是一个相对合理、有效的标准。另外,考虑到指数基金日常运作中对个股的交易量影响较小,即使是建仓期内或集中申赎情况下对个股的交易量影响稍大,也可以有合适的解释,因此,不对指数基金豁免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