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进一步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 (一)积极创建体育特色学校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学校要根据青少年的年龄特点和生理心理发育规律,大力开展体育特色教育,创建体育特色学校。鼓励、扶持有条件的学校创建国家级、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并按照“依托学校、辐射周边、灵活管理”的原则,广泛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提高青少年体能素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二)加强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建设。县(市、区)要集中力量办好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按照体教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创新训练形式,拓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渠道。县级教育、体育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共建共管,切实把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纳入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序列,享受同级同类学校的同等政策待遇,逐步改善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成长环境。 (三)强化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管理。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项目设置要结合当地传统优势,突出重点,力求实效。要严格按照少年儿童体育教学训练大纲的内容和任务要求,科学选材、系统训练、打好基础。要合理安排学生的训练和文化学习,不断改善其训练生活条件。对从事运动训练的运动员和教练员要按规定给予伙食和训练装备补助。鼓励基层教练员积极培养并向国家和省、市运动队输送体育后备人才。 (四)推进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创建。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竞技体育项目的布局情况,加大对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建设的投入,集中优势力量创建一批水平高、管理严、效益好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要合理确定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每年招收体育特长生比例,适当放宽体育特长生进入各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入学、转学条件,解决优秀运动苗子的入学、转学、升学等问题,逐步形成紧密衔接的学校体育训练网络体系。要按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管理,定期开展评估,不断提高体育人才培养质量。 四、加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与管理 (一)加强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建设。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体育用地定额指标和配套设施建设技术要求,落实体育用地,推进体育配套设施建设,并结合相关的村镇建设规划、宜居村镇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计划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逐步完善。建立完善以县(市、区)、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为主,行业(单位)和社会各类体育场地设施为辅的体育场地设施网络,实现县(市)建有体育馆、体育场、游泳池和全民健身广场(公园);区建有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游泳池、体育场(全民健身广场);镇建有乡镇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街道建有健身小广场(公园)和室内健身室;行政村在已建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基础上,建设1个文体活动室;社区和有条件的自然村建有1个以上的健身点;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有体育场地设施。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建设体育场地设施。 (二)加强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管理。要依法保护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防止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闲置浪费或被挤占、挪用。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的,应按规定报批并按期归还。因城乡规划需要改变公共体育场地用途的,应按规定先行择地新建体育设施偿还。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维护更新,进一步提高养护水平和使用效率。大力推进公共体育场馆综合开发利用,为群众提供多元化、差别化的公共体育服务。 (三)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应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优惠或免费开放。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并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补贴,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新建和改建学校体育设施,要便于向公众开放。维修改造各类体校体育设施,使其成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公园要每天安排固定时段免费向公众体育健身开放。要积极创造条件将机关、企事业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