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本院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具有监督职责。 第二十一条 变卖程序中需要执行机构协助的,执行机构应派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在流拍财产变卖过程中,人民法院及其案件承办人、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买受变卖财产,不得指使其亲属或者他人为其代买。 第二十四条 市高级法院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开展定期培训、组织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21日起实施,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变卖公告样式: 北京市___人民法院变卖财产公告 ()___执字第___号 ______________(写明申请执行人姓名或名称)申请执行___________(写明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一案, ___________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或扣押)了被执行人____________(姓名或名称)的财产并委托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______________(财产名称、所在地、数量及权利负担等情况)。 二、变卖价格:人民币________元;保证金________元。 三、应买申请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 四、应买申请登记方式: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愿意以___年___月____日( )___执字第____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申请中必须明确应买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变卖公告公布后,有两个及其以上应买申请人登记的,变卖将以公开变卖会的形式进行,公开变卖会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