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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医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9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农业部关于印发《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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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印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卷。试卷应当在国家保密局批准的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印制。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与试卷定点印制单位签订《试卷印制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与试卷印制单位履行试卷交印手续。

  

  第十四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可以向试卷定点印制单位派驻人员全程监控。

  

  第十五条  试卷的包装封面应当标明密级标识。包装应当用专用密封签密封。

  

第三章 试卷运送


  第十六条  试卷通过机要或者直接押运等方式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发送至考区,再由考区发送至考点。

  

  各级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机构应当事先审查试卷运送单位制定的试卷运送计划、运送人员名单、安全保密措施、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试卷运送保密责任,并与试卷运送单位签订《试卷运送保密协议》。

  

  第十七条  试卷采用直接押运方式运送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车运送;火车运送试卷的,应当乘坐软卧独立包厢,两人以上押运;

  

  (二)指定专人负责运送全程监控;单车运送时三人以上押运,两辆车以上运送时每车不得少于两人押运;

  

  (三)严禁搭乘与试卷运送无关的人员,严禁搭载与运送工作无关的物品;

  

  (四)押运过程中要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随时报告运送途中情况;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同级兽医主管部门、公安和保密部门报告,并立即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原则上不得航空运送。紧急、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航空运送的,考区办公室应当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做到两人以上随身押运,不得托运。

  

  第十八条  试卷运抵目的地后,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由双方派员对试卷数量、密封情况清点查验无误后,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试卷接收单位的机要员应当对试卷交接过程实行现场监督。试卷接收单位在交接过程现场除机要员外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九条  考区办公室接收试卷清点无误后,应当立即将试卷接收单传真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考点办公室接收试卷清点无误后,应当立即将试卷接收单传真报告考区办公室。

  

第四章 试卷保管


  第二十条  考区办公室、考点办公室在接收试卷后至每场考试开考前,应当将试卷统一存放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场所保管。

  

  第二十一条  试卷保管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轮换守卫值班制度。保管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当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不得会客、睡觉及从事其他与保管职责无关的活动;值班交接时,应当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试卷保管期间,值班人员应当在每天18:00时向考区办公室、考点办公室负责人报告试卷保管情况。

  

  第二十二条  考点办公室在考试前保管试卷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天。

  

第五章 试卷的领取、分发、使用和销毁


  第二十三条  每场考试开始前,考点办公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和机要员共同到试卷存放场所领取试卷,检查试卷袋密封无损后领出。

  

  考点办公室应当按试卷运送保密规定将试卷从存放场所运送到考场保管室。

  

  第二十四条  分发试卷时,考点办公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试卷的点验、分发,并与监考员履行分发登记手续。

  

  考点办公室机要员应当对试卷分发过程实行现场监督,并负责对试卷袋密封情况进行查验。

  

  第二十五条  试卷在正式拆封启用并向考生分发前,考场监考员应当向考生展示试卷袋密封情况,并当众拆封;发现试卷袋破损或者已被拆封的,应当立即报告。

  

  在每场考试进行期间,监考员及其他能接触到试卷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露试卷的内容;缺考的试卷,不得拿出考场或者监考员自行做题。

  

  第二十六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场的设置及其周边环境,应当符合考试保密工作要求。考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和防止利用无线电设备泄露试题试卷的监控设施。

  

  考点办公室应当与提供考场的单位签订《考场保密工作协议》,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当回收试卷和答题卡,清点无误后,由监考员将答题卡放回规定包装袋,送到考场试卷保管室密封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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