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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医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9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农业部关于印发《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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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办公室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在考场试卷保管室对考生的试卷、答题卡统一进行清点、封装,并移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场所保管。考点办公室机要员应当对答题卡的清点、封装和移交过程实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八条  考点办公室应当在当年考试结束后2日内,通过机要或者直接押运等方式将本考点的答题卡送交考区办公室。

  

  考区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答题卡后2日内,通过机要或者直接押运等方式将本考区的答题卡送交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留存和公开考试试卷。

  

  试卷应当在考区办公室派出的监督员和考点办公室主任的监督下,在考试结束后24小时内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全部销毁,填写销毁记录。

  

  备用试卷应当全部回收到考区,由考区办公室审核、清点后,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统一销毁,填写销毁记录。

  

第六章 阅卷评分


  第三十条  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正式拆封启用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三十一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相对封闭的场所进行阅卷。用于阅卷评分的计算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在考试阅卷结果未正式公布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考生的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评卷信息。

  

  第三十二条  在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正式公布当年考试合格标准之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当年考试合格标准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当年考试成绩公布后,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将答题卡保存一年。

  

第七章 保密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业兽医考试考务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相关工作,根据其性质、情节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参与考试命题、印制、运送、监考、评卷等环节工作的非考务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行为的,相关考务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相关工作,并视其性质、情节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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