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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兰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3号
【颁布时间】 2010-05-11
【实施时间】 2005-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9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兰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10修改)


  

兰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3号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使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本规定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做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鼓励和扶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研究成果,不断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水平。

  市、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科技研究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对在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科技研究、成果使用及监督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基本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概算。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选址之后初步设计之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相关手续。

  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经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列入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市、县、区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

  对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进行的; 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

  第八条  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国土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依据经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综合考虑潜在的地震危险。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应当持相应的资质证书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进行阶段性检查,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情况的监督;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或者停工的建议。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抗震设防要求使用情况进行验收。

  

第三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对本市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泄露、放射性污染等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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