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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建设项目投资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费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等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以及为计价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等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 (一)工程估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及概算指标; (三)预算定额及地区单价表;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五)消耗量定额及地区单价表; (六)补充定额; (七)劳动定额; (八)工期定额; (九)费用定额; (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十一)其它有关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第六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编制、修订和补充定额项目、定额单价表、工程造价指数和结算规定,定期发布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的补充定额项目,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提供依据。 第七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查整理并定期发布有关建设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以及劳务等方面的市场参考价格信息,为工程造价活动提供参考。 第八条 应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所使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定额计价方式,但一个工程项目只能采用一种计价方式。 第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的; (二)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金额50%以上的; (三)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金额虽不足50%,但国有资金投资者拥有控股权的建设工程; (四)其它依法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提倡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确定,按照建设程序有效控制。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第十二条 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标准、功能、主要设备选型和有关工程造价依据,在合理预测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风险等动态因素基础上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 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依据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和相应的费用定额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以及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按照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综合市场材料差价、价格指数和必要风险系数等动态因素进行编制,不得突破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总额。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工程项目建设中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