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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了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省政府决定对我省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清理,现提出清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清理的目标任务 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指导原则 一是坚持服从并服务于我省工作大局,对不适应我省改革发展要求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改。二是坚持法制统一,本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集中清理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规章清理的要求,切实解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要注意将本次清理与地方性法规的清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以保证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有多少问题就解决多少问题。 三、清理范围 本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省政府和较大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规章和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含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省、市、县政府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等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一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违反规定的乙肝项目检测等方面内容的;二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或者国家政策的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 四、清理分工 本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省政府所属部门、较大的市政府所属部门分别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规章进行初步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后,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核;政府法制部门提出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具体意见,按立法程序报政府审定。政府所属部门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后,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核;政府法制部门提出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具体意见后,报政府办公部门并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政府审定。政府所属部门对其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后,作出具体处理决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主要实施部门联合其他实施部门联合进行清理。 五、清理方式 (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致、不协调的内容,需要作删除或者简单修改的,采用修正的方式。 (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或者已被新的上位法代替以及所依据的上位法被明令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应当废止。 (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或者其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应当宣布失效。 (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需要补充和完善内容的,本次清理不作处理。如有必要,可以适时纳入年度立法计划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需要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果属于实施性和配套性的,在所依据的上位法未作修改之前,可暂不清理,原则上等上位法修改后再作清理,除非存在非改不可的内容;如果与之相关的法律正在制定过程中,可等待法律出台后再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