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9]58号
【颁布时间】 2009-03-12
【实施时间】 2009-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9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2009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乌鲁木齐市2009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努力提高首府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不断提升城市品位,以优美的城市环境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9年3月中旬开始至10月集中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九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规范管理,依法治理”的原则,广泛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和中国最佳民俗风情旅游城市为载体,为把我市建设成为繁荣、富裕、文明、和谐的首府城市而努力奋斗。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实现由突击式管理向长效管理转变。建立起全方位教育、全社会管理、全过程监督、全行业覆盖的城市环境综合管理网络;建立与现代化城市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形成科学有序、协调高效、监督有力、奖惩分明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首府城市综合管理水平。
  
  三、工作安排
  
  (一)春季环境卫生集中整治阶段
  
  以全国第二十一个爱国卫生月“清洁城乡、保护健康”为主题,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从3月16日至4月16日集中整治主次干道、巷道、重点地段、重点区域、公共片区、绿化带、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厕、公交车站候车棚、沿街建筑物、广告牌匾、单位院落、居民住宅区、城市外围和城中村、铁路沿线周边、城市出入口等区域的环境卫生及卫生死角,具体分工如下:
  
  1.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主次干道两侧绿化带、巷道积雪和卫生死角清理工作;负责组织好单位内部、家庭院落、住宅小区以及楼道内的爱国卫生运动;同时对城市出入口、人民广场、南湖市民广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重点区域开展综合治理。
  
  2.市市政市容局:负责河滩快速路、外环路全线及匝道、引桥、隔离带积雪、垃圾的清理整治,并对人行天桥、高架桥、立交桥桥体、地下通道、路灯等设施进行清理整治。各级市政市容部门和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对脏污、破损、画面陈旧的户外广告,要求业主限期更换;对缺字、残损的霓虹灯,要求业主限期维修。负责做好垃圾卫生填埋场的管理工作,并对垃圾卫生填埋场周边的白色污染进行集中清理。对道路破损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做好统计汇总,并做好机械设备的保养和沥青混凝土的储备工作,待气温回暖后,及时开展道路修补工作。
  
  3.市建委:负责做好建筑工地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物料摆放整齐,工地内无积存冰雪垃圾,进出车辆不得带泥上路。
  
  4.市执法局:各级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和市政市容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执法和监督力度;对破损、脏污的广告牌匾要限期整改,对非法设置、过期的户外广告、无证占道、随意摆摊设点现象进行清理整治,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不重视、不及时、不行动的单位要依法查处。
  
  5.市林业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公园、街头游园、河滩快速路绿化带的环境卫生整治。
  
  6.市水务局:负责和平渠和湟渠河道垃圾的清理及河道两侧护栏的清洗、修复。
  
  7.市交通局:负责公交车站候车棚、站牌及公交车、出租车内外卫生的监督管理。
  
  8.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交通护栏、交警岗亭等设施的清洗。
  
  9.市直机关工委:负责市属委、局、办机关干部职工开展环境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检查工作。
  
  10.团市委:负责动员组织全市团员青年清理城市公用设施上的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负责捡拾公共区域的“白色垃圾”。
  
  11.乌鲁木齐警备区:负责协调部队配合各区(县)做好春季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12.市创建办(爱卫办):负责全市春季环境卫生整治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等日常工作。
  
  (二)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