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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9]58号
【颁布时间】 2009-03-12
【实施时间】 2009-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9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1.主干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树立服务为先的理念,采取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方式,加大对非法流动摊贩的规范管理,逐步取缔非法占道经营、流动摊贩、汽车维修、清洗摊点,铁制品加工及其它各类非法占道经营行为,做到管住主干道、管好次干道、管活小巷道。加大对沿街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清理整治户外广告牌匾,清除乱涂、乱刻、乱贴的违法小广告。完善及修复城市各类公共设施设备,规范指示牌、建筑物名称、门牌字号、导游图等城市标志物。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市政市容局、市建委、市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工商局。集中整治时间:4月16日-10月26日
  
  2.次干道、巷道破损路面修补工作。
  
  各区(县)根据各自所负责道路路面破损情况,及时做好修补工作。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集中整治时间:4月1日- 6月1日
  
  3.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卫生集中整治工作。
  
  加大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卫生死角治理力度,清理规范自发形成的马路市场。完善垃圾收集设施,及时清运垃圾;新建、改造公厕,改善入厕条件;修整道路,硬化路面,保持道路平整无坑洼;拆除违章建筑和乱搭乱建的各类设施,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完善各项为民服务功能。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市政市容局,市执法局。集中整治时间:3月16日-4月20日
  
  4.社区、小区、单位(庭院)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按照创建宜居社区标准,做到以下方面:环境整洁,庭院绿化美化,道路硬化,路面平整,下水道通畅。环卫设施完善,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有专人负责保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无存积垃圾。积极开展除“四害”活动,防制措施落实(毒饵盒、密目网、消杀等),四害密度达标。室内卫生状况良好,楼道内整洁,无积水,无蛛网,无鼠粪,无乱堆、乱贴、乱画、乱刻现象,门窗无破损。屋顶、平台、阳台无乱堆乱放、无垃圾杂物;建筑物外墙保持整洁,无乱贴乱画。单位、居民区内无违章搭建,车辆摆放整齐。单位、居民区内有健康教育专栏,单位会议室内有禁烟标志,有公用茶具消毒措施。居民区内无乱设摊点现象,商业服务设施设置规范合理。单位和居民楼院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集中整治时间:(3月16日-4月25日)
  
  5.园林绿化整治工作。
  
  完善现有公园、广场、游园的设施建设,加强日常管理,做到绿地净、树穴清、植物长势良好,对缺株、死亡的行道树及时进行补植和更换。合理规划设置公园内摊位、果皮箱、桌椅等公共设施。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林业局、市市政市容局。集中整治时间:4月16日-5月30日
  
  6.夜景亮化及沿街建筑物粉刷、清洗整治工作。
  
  加大沿街重要建筑及公共设施的夜景照明体系建设,强化管理,完善设施,对陈旧的景观灯及时更换,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督促产权单位改造。对沿街楼体外立面进行粉刷和清洗。做到外墙立面无乱张贴、乱涂写,无乱搭乱建和墙面破损,阳台外无乱挂晾晒衣物,屋顶无乱搭乱建乱堆放。楼体广告牌匾、遮阳蓬、外挂空调机规范设置,无安全隐患,保持美观、整洁。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市政市容局。集中整治时间:4月1日-8月1日
  
  7.早夜市规范管理工作。
  
  根据《乌鲁木齐市早夜市管理办法》等规定, 进一步加强早夜市规范管理,清理市场周边乱设摊点、占道经营行为,严格规范明火烧烤,落实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实现早夜市管理“整洁、合理、安全、有序”的目标。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市政市容局、市执法局、市卫生局。集中整治时间:4月1日-10月30日
  
  8.占道亭房规范设置工作。
  
  按照规划要求统一设置308座书报亭,主要设置在中心城区180余条次干道、巷道上,并监督业主规范经营。
  
  责任单位: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市市政市容局、市执法局。集中整治时间:3月16日-6月1日
  
  9.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及交通秩序整治工作。
  
  加大力度整治交通秩序,取缔非法营运车辆,强化出租车营运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管理,整顿现有停车场,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现有停车场利用率。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建设,存在破损的及时修复更新,清洗、油饰交通信号灯、隔离栏、隔离墩、岗亭、岗台等交通设施和各类交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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