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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卫医[2010]62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0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苏省卫生厅、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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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建立医患纠纷事中评估制度

  

  医院医患沟通中心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并可采取院内医疗质量安全评估等方式,在医疗质量、医疗常规、医德医风、是否构成医疗过失或事故还是医疗意外等方面作出评判,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患者反馈。在医患纠纷调处过程中,医调委应当对纠纷的性质、程度作出正确的评估;疑难案例应邀请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参与评估。

  

  12、建立医患纠纷事后总结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对每一起医患纠纷的处理作出总结分析,每月召开一次医患纠纷分析报告会,由分管领导通报医患纠纷情况、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并强化医疗规章制度的教育。医调委在纠纷结案后,应当认真总结、整理案卷,包括纠纷当事人调解申请书、纠纷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询问笔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责任分析意见、调解协议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引导机制建设

  

  13、规范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

  

  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投诉管理相关制度、医患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并组织开展培训,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患沟通中心,并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由医患沟通中心统一受理、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由医患沟通中心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医院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等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医患沟通中心工作,确保沟通渠道通畅。

  

  14、建立医患纠纷现场处置人民调解引导机制

  

  医疗机构应当准备“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告知书”,内容包括医调委的工作任务、性质、地址和联系方式,以方便纠纷当事人随时前往调解。沟通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向纠纷当事人介绍沟通中心的权限、医调委的作用。若争议较大或不便离开纠纷现场的,医调委可派员前往现场调解。

  

  15、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宣传

  

  相关部门要关心医调委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宣传工作,积极为医调委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医调委要采取多种形式展示医调委的工作性质和职责,每季度要编印工作简报介绍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经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医患双方充分利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平台解决矛盾;各相关保险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要主动为医疗机构宣传医疗责任保险的相关原理、原则和作用。通过广泛宣传,要使医、患双方深刻了解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解决医患矛盾的一个重要渠道、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中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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