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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文字号】 长安委字[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0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一专四查”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一专四查”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

  (长安委字[2010]4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直属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和《长春市2010年“安全建设年”活动总体方案》的通知(长发[2010]16号)文件精神,以及《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要求,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现就在全市范围开展“一专四查”专项活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突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指导企业明确安全职责,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遏制各类事故;推动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严格“一岗双责”制度,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一专四查”(一专:聘请专家检查安全工作;四查:一查企业法人代表(经理)安全责任的落实、二查企业安全投入的落实、三查企业安全培训的落实、四查属地政府监管责任的落实)专项活动,深化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有力地推动企业在主体合法、物质保障、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建章立制、教育培训、隐患治理、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责任得到有效落实,促进企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安全管理明显提高,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活动内容

  (一)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广安全生产专家检查方式

  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广安全生产专家检查方式,对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准确性,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质量、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水平,促进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推动科技推广等方面具有现实意义。

  近年来,市安办探索开展了专家参与安全生产检查模式,克服了以往检查方式的一些弊端。目前安监系统已成立了危化(含烟花爆竹)组、建筑机电组、工商贸组、煤矿组、非煤矿山组等五个专家组,共聘请具有坚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专家50人,较好解决了安全检查工作针对性不强、查找问题不深入等问题,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安全检查方式。

  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单位要在安全检查工作中,注重积极探索、推广、拓宽专家参与安全检查的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好这种安全检查形式和方法,各有关单位也要在安全生产专家经费保障上予以大力支持。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法人代表(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法人代表(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安全监管中,要重点检查企业法人代表(经理)履行以下职责情况: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经济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安全生产经费。

  3、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4、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

  5、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6、制订、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根据事故级别和危害程度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执行事故调查对内部人员的处理决定。

  (三)督促企业实施有效的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生产投入,是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要物质基础。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推动科技进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实施有效督查,确保企业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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