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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11]76号
【颁布时间】 2011-06-23
【实施时间】 2011-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1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冀政〔2011〕76号 2011年6月2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完善我省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确保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以下的财政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落实好中央各项强农惠农财政政策,提高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现就全面加强我省乡镇财政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把全面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和管理摆到突出位置


  

  

  随着公共财政不断向农村延伸和覆盖,承载强农惠农政策的财政资金分配不断向乡村倾斜,乡镇财政承担的职责任务愈来愈繁重。落实强农惠农财政政策,最后的环节在乡镇;强化财政“三农”资金监管,最基础的工作在乡镇;推进财政改革与发展,最薄弱的部位也在乡镇。各级政府要把全面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和管理作为整个政府财政建设的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指导,健全乡镇机构职能,理顺管理机制,加大投入力度,把乡镇财政建设成为落实党和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基本依托,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力推手,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的重要屏障。

  

二、健全乡镇财政职能


  (一)完善乡镇财政预算管理职能。把预算管理作为加强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建设的重要手段,规范乡镇财政预算编制,严格乡镇财政预算执行、调整和决算,完善乡镇财政预算资金收支管理、财务管理、国有资产和债权债务管理等各项措施,把乡镇财政纳入科学、规范的预算管理轨道。健全乡镇财政预算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乡镇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要将本级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增强预算的完整性。规范乡镇财政预算执行,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稳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健全乡镇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预算追加,切实强化预算的约束力。加强乡镇财政决算管理,恢复上报乡镇财政决算。按法定程序将预算编制、调整、决算报同级人大审查和批准。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公开预算及执行、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所在乡镇居民和社会监督。切实加强乡镇债务管理,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镇债务。加强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结合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二)完善惠农资金发放和管理职能。县级财政要充分利用乡镇财政贴近农村、直接服务农民的优势,在推行国库集中支付、“一折(卡)通”等惠农资金发放机制的基础上,发挥好乡镇财政在落实强农惠农政策中的职能作用。乡镇财政要积极创新服务方式,对农民申请办理涉农政策咨询、补贴资金发放等服务事项实行“一站式”办结,努力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同时,加强惠农补助资金发放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补贴资金申报、认定、审核的基础数据台账,完善补贴政策、金额和标准的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确保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公开、透明、公正、公平。

  

  (三)完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职能。乡镇财政应根据上级财政有关要求,积极做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明确乡镇财政监管范围。乡镇财政要将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以下的财政资金以及坐落在乡镇辖区内的医院、学校等县(区)直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日常考核、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等管理机制,明确岗位监管职责,细化监管内容和工作措施。省、设区市及县(市、区)财政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督促乡镇财政有效开展监管工作。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下达乡镇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和政策信息应同时通知乡镇财政部门,为乡镇财政加强监管提供必要条件。探索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强化乡镇财政在资金拨付、使用环节的把关作用,发挥乡镇财政了解情况、熟悉基层的优势,建立乡镇财政机构对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巡查制度,确保下达乡镇资金按规定、按政策、按预算落实到位、发挥效益。建立通畅的信息反馈机制。对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乡镇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配合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及时查处,遏制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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