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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11]76号
【颁布时间】 2011-06-23
【实施时间】 2011-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1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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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完善乡村财务和资产监管职能。建立和完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统一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推行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机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成立以乡镇人大、纪检监察、财政、工会等部门参加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定期对本乡镇的财务情况进行审核、分析、评价,提出改进措施。加强乡镇财务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乡镇国有和城镇集体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购买、处置、登记和台账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监督,全面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

  

三、深化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进一步推进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着眼于完善地方公共财政体系,促进县域经济资源集约配置、农村城镇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加大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力度,规范改革模式,完善体制功能。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在效果的指导思想,合理确定县乡财政体制模式,努力提高体制选择的针对性、体制运行的实效性。实行“统收统支”体制模式的乡镇,县财政要制定合理、可行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经费标准,确保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具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实行“分税制”体制模式的乡镇,要合理、清晰划分县乡两级收入,明确乡镇独立负担的支出责任,以增强乡镇自主发展的责任、动力和能力;属于县、乡共同承担的公共事务,要明确各自支出责任和负担比例。力争到2011年底前,全省所有县(市)全部构建起设计合理、运行规范、功能完善、保障有力的县乡财政体制框架。

  

  (二)分类推进“乡财县管”改革。要在坚持乡镇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乡镇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乡镇政府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不变、财政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分税制和统收统支两种体制模式,以不同方式强化“乡财县管”改革:对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乡镇,县(市、区)财政部门要通过事前指导、预算审核和执行监督的方式实施监管;对实行统收统支的乡镇,要实行与县级财政“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管理方式,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

  

  (三)加强县乡财政审计监管。在推进县乡财政体制改革过程中,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管,发挥审计“免疫功能”作用,堵塞漏洞,提高基层单位依法理财能力,维护财政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促进财政完善机制、深化体制改革,有效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

  

四、加强乡镇财政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合理设置乡镇财政机构。按照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要求,明确乡镇财政机构性质,合理确定人员编制,确保人员、机构稳定。

  

  (二)改革乡镇财政机构管理。根据乡镇财政新的职能定位和工作需要,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乡镇财政工作的协调管理和业务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县级财政垂直管理体制。

  

  (三)稳步推进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着眼于提高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稳步推进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省财政厅要制定全省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方案,明确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的目标、标准、激励措施、工作步骤。从2011年起,用3年时间,实现全省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全覆盖,使全省乡镇财政所组织机构更加健全、职能定位更加准确、业务基础更加扎实、内部管理更加规范、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办公条件显著改善、工作效能全面提升,把乡镇财政建设提高到新水平。

  

  (四)加强乡镇财政干部队伍建设。省、市、县财政部门,特别是县级财政部门要强化乡镇财政干部队伍建设的指导,多措并举,着力提高乡镇财政干部综合素质。要制定乡镇财政人员岗位任职条件,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选拔政治素质高、专业对口、业务精通、工作能力强的同志充实乡镇财政队伍。要采取竞争上岗和交流等制度,建立乡镇财政人员正常流动机制,优化乡镇财政人员年龄和知识结构。要努力创造条件,妥善解决乡镇财政所现有工作人员身份问题,落实乡镇财政人员履行职责的基本保障。要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以财政业务培训为重点,以全面提高乡镇财政干部能力和素质为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乡镇财政干部进行大规模培训,不断提高乡镇财政干部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提高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乡镇财政发挥应有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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