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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对环境保护设施亦采取分期验收的方式。 (三)区县环保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协调、帮助示范小城镇做好有关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对示范小城镇环保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强示范小城镇污水治理,提高污水集中处理率 (一)示范小城镇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应当实现全收集、全处理。示范小城镇的农民生活居住区、示范工业园区应同步配套建设污水管网,实现污水全收集。具备污水收集条件、发展养殖业的农业产业园区应同步配套建设污水管网,并接入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具备条件的应同步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要求,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处理后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示范小城镇项目区污水集中处理率应达到95%。 (二)示范小城镇自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安装进出口在线监测装置,实现对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的实时监控。对2万吨/日以上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按照相关要求建设中控平台。 (三)乡镇(街道)所辖的未纳入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区的村庄,要因地制宜采取分散式、低成本、宜管理的方式开展生活污水治理,力争今年内启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创建国家级和市级生态镇的乡镇(街道),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应分别达到70%和50%。 (四)规划建设示范工业园区的小城镇,示范工业园区外不允许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原有工业企业应逐步向园区集中。未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的示范工业园区,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未规划建设示范工业园区的小城镇,禁止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原有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逐步从小城镇迁出。 六、实现示范小城镇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 (一)加大对示范小城镇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收集力度。要配齐收储运设施设备,采用密闭、压缩方式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提高垃圾机械化收运水平。 (二)构建每户分类、社区收集、街镇转运、区县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加强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收储运和处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生活垃圾收集后应集中到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进行处理,禁止简易填埋,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95%以上。对医疗废物要做到安全处置。未纳入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区还迁范围的村庄,要通过制造沼气、堆肥或资源回收等方式,按照减量化、无害化原则,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达到90%。 七、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实现集中供热,控制空气污染 (一)示范小城镇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生物质能、地热能、低污染的化石能源(如天然气)等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技术,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达到100%。 (二)结合城市供热规划和示范小城镇总体规划,小城镇供热热源应以热电联产或清洁能源为主,尽可能利用地热能源,示范工业园区应实现余热循环利用,保证空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八、加强示范小城镇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 (一)示范小城镇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二)要有效保护区域内的绿地、林地、古树名木、各类植物和绿化设施、湿地、河流、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自然资源,防止在示范小城镇建设中对林地、绿地、湿地和山地植被的侵占和破坏。加强自然生态环境的保育和修复工作,严禁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影响自然保护区功能,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和景观,不得将自然保护区土地作为出让区开展项目建设。 (三)大力发展有机、绿色及无公害农(畜、水)产品生产,加强秸秆多级利用,提高规模化养殖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与农业资源循环利用工作。主要农(林)产品、水(海)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农(林)产品、水(海)产品的种植(养殖)面积占总种植(养殖)面积比重要大于60%;农业灌溉用水100%达到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示范小城镇农用化肥、农药施用强度应分别在250公斤/公顷每年、3.0公斤/公顷每年以下;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排放达标率应达到75%以上;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