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1]67号
【颁布时间】 2011-06-22
【实施时间】 2011-06-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业灌溉用水利用系数达到0.7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农用薄膜回收率达到90%以上。

  (四)积极开展示范小城镇绿化建设,优化小城镇绿地系统布局结构,示范小城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绿地率不低于4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示范小城镇森林覆盖率应达到18%以上,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大于95%。

  九、大力开展生态镇创建活动

  (一)建设示范小城镇的同时,应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发〔2010〕75号)要求,大力开展生态镇创建活动,力争用3年的时间,使示范小城镇全部达到国家级或市级生态镇建设标准,并分期分批通过国家和市级生态镇考核验收。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生态镇创建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和我市生态镇创建有关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国家和我市环境保护政策,发动群众广泛参与,扎实做好基础工作,达到生态镇建设指标要求,按照程序积极申报。

  (三)市环保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示范小城镇创建生态镇的指导、协调、服务和培训工作。区县环保部门会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示范小城镇向市环保部门申报生态乡镇的初审工作,严把质量关。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大力开展区县级生态村创建活动,保证乡镇辖区内8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区县级生态村建设标准,为创建生态乡镇提供必要条件。

  十、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一)市和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小城镇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村镇建设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将日常环境执法检查纳入示范小城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建立小城镇环境保护自我管理运行机制。

  (三)对示范小城镇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推行专业化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专业化运营单位要加强对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十一、做好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的支持保障工作

  (一)在国家"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范围内,市环保局、市财政局优先安排示范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建设项目申报国家专项资金补助。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对示范小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市水务、建设、市容园林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范围,安排资金支持示范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二)市和区县环保部门应积极做好示范小城镇在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营、环境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