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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淮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颁布时间】 2011-08-10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2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淮南市公园管理办法

[接上页]
(五)未经批准设置标牌、广告牌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倾倒垃圾、污水等其他破坏环境卫生行为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的,由公园管理机构代为清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挖(取)土、烧烤、焚烧冥纸、干草枯枝和废弃物,或者攀登树木、灯杆、网架、雕塑,拉线挂物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八)进入喷池、水体游泳、戏水、洗涤、垂钓的,可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九)捕捉野生动物、捕捞水生动植物或者伤害展出动、植物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在公园设施上面涂写刻画的,可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十一)晃动灯具、喷头、开关、阀门、音响、座椅、台面、柱廊、围栏、线路、清洁箱等设施的,可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按其损坏设施价值的一至三倍数额赔偿;

  (十二)驾驶车辆等作业工具撞倒树木、损坏公园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按其损坏价值的一至三倍数额赔偿;

  (十三)从事算命、占卜等违法活动,或者擅自设点摆摊、兜售物品的,给予批评教育,劝其离园,不听劝阻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幼儿、行动不便者及精神病人,其家人应当陪同游园;游人因违反公园管理规定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以及公园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游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凤台县公园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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