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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发改农[2011]1178号
【颁布时间】 2011-08-15
【实施时间】 2011-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2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农业局关于申报2011年第二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中央补助投资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农业局关于申报2011年第二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中央补助投资计划的通知

  (渝发改农〔2011〕1178号)


  

  有关区县发展改革委,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追加安排了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我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为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国家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具体标准按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见附件1)执行。优先支持规模化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发展循环农业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对现代农业园区内种养业结合的规模养殖场(小区)落实一定比例资金重点安排(申报文件中说明)。  2007-2010年已安排中央补助投资(包括规模养殖专项补贴、规模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等)的规模养殖场(小区)不再安排,已申报2011年第一批计划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本次也不再申报。

  二、项目建设内容

  要按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规划设计项目建设内容,中央投资主要安排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并达到环保部门相关要求,兼顾考虑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

  三、分区县建设任务及中央投资补助标准

  各区县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按照生猪存栏量、出栏量和规模养殖情况等综合确定(详见附件2),外环以内主城九区、双桥区因城市规划及功能定位限制不予安排;荣昌县、巴南区因2009年生猪规模化养殖项目出现严重问题,本次不予安排。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严格按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和项目补助标准提出,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补助标准。

  各类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为:分年出栏300-499头、500-999头、1000-1999头、2000-2999头和3000头以上五个档次予以补助。其中:

  年出栏300-4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10万元。

  年出栏500-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25万元。

  年出栏1000-1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50万元。

  年出栏2000-2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70万元。

  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80万元。

  中央补助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各区县要根据项目改扩建实际的规模大小,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支持项目建设。

  四、项目申报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申报程序。按照适当简化程序、强化地方责任、加强部门协作的基本原则,项目申报采取以下方式:由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抓紧编制实施方案,并完善规划、国土、环评等相关要件,联合上报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的中央补助投资按照切块额度的120%控制(即各区县必须策划20%的储备项目)。

  (二)严格项目公示制度。各区县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中,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将项目申报政策、条件及对象等信息在本地区农业信息网(或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国家投资计划下达后,必须将下达项目情况在所在地乡镇、村社等进行公示,接收群众监督,确认项目无争议后,才能转下达投资计划。我委也将会同市农委对各区县已下达项目情况在本系统外网上进行公示,对有群众反映并查实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取消,由储备项目进行补充,对储备项目不足造成申报额度不足的区县,其差额调整至其它区县进行安排。

  (三)申报时间要求。请各区县抓紧时间推进前期工作,及时申报投资计划,并于8月18日前上报实施方案及附件。逾期不报的或手续不完善的,我们将不予向国家申报。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紧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1.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

  


  为提高生猪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以“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为基本目标,按照相对统一,同时兼顾南方与北方、丘陵山区与平原的条件差别,特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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