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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1]160号
【颁布时间】 2011-08-12
【实施时间】 2011-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2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培育发展创新先锋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六、加强科技金融,推动企业利用金融与资本市场做强做大

  科技金融是推动企业做强做大的重要保障。大力推进创新先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吸引海内外创投资本、产业资本、金融资本投资创新先锋企业,鼓励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海外市场上市,推进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代办股权转让系统进行股权转让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引导金融机构、信贷担保机构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和贷款担保。支持企业利用金融与资本平台,加快优势扩张,通过股权收购、产权受让等形式,实施同行业、跨行业、跨地区的战略并购、联合重组,培育发展一批核心竞争力强、主导产品优势突出的大企业集团。对并购重组中涉及的各种应缴税费,在权限内给予减、免、缓;对通过并购外地企业形成总部经济的,新增税收部分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七、加强政策落实,运用政策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落实政策是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关键措施。进一步加强有关发展新兴产业、鼓励企业做强做大、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财税政策、科技创新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力度,用足用好各项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效应。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先锋企业,优先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重点落实好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抵扣、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及政府采购、重大自主装备首购首用等财税政策。对企业在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中,需要办理或对上争取的各种审批、备案、核准手续,相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对企业实施重大项目的信贷融资、生产要素供给、战略重组等方面需要协调的事宜,相关部门要及时办理。

  八、加强形象宣传,提高企业社会影响力

  支持创新先锋企业利用苏州市举办的各项重大活动进行形象宣传,鼓励企业在国家级、省级新闻媒体和具有影响力的现代媒体上发布品牌广告,在高层次平台上进行企业和品牌宣传。资助企业加强营销策划,组团参加国内外一流展会,加大海内外市场开拓和宣传推介。地方新闻媒体要加大对企业的宣传报道,提高企业和企业家的“出镜率”,不断提升企业形象和社会认知度。

  九、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动态培育与考核机制

  加强创新先锋企业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全市创新先锋企业培育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申报、确认、管理等具体工作。各市(区)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各地要把创新先锋企业培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培育计划和工作方案,开展培育活动,做好遴选推荐工作。建立创新先锋企业考核评价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申报评价一次,符合条件的给予确认;每两年考核、调整一次,对符合条件的继续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淘汰。

  十、表彰奖励

  创新先锋企业由苏州市人民政府发文确认、授牌表彰。对确认的企业(不含培育企业),自确认当年起,按企业对本地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年度新增税收(苏州本地留成部分)通过先征后返的方式进行奖励,前2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对享受不同财政奖励的同一企业,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投入、人才培养引进和自主创新项目。奖励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市、区财政在科技经费中列支。对苏州市各区经确认的创新先锋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集中部分,在市级科技经费中列支返还给区财政,由区财政按政策一并兑现给企业。

  

  附件:创新先锋企业确认和管理工作方案

  

  附件

  
创新先锋企业确认和管理工作方案

  


  一、范围

  在苏州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成立三年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及以上、属于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技术服务业范畴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均可申报确认。

  二、确认条件

  创新先锋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内拥有授权专利、软件专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5项及以上(其中,技术创新型类别的企业须拥有授权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注重自主品牌建设,企业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或江苏省著名商标,主导产品拥有中国名牌或江苏名牌,市场占有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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